民法典一本通

民法典一本通

编辑推荐

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劳动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此次改版整合原有民法相关分册,新增《民法典一本通》分册。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编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法定或约定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 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 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的参照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及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名誉权人更正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 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

民法典一本通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得书感谢您对《民法典一本通》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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