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奸”之道:杨亮衢因通奸被殴伤身死案

罗文沛(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来源: 澎湃新闻 2025-03-18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晚,巴县县民杨沛在家中焦急地来回踱步,他发现早该回家与他共进晚餐的父亲杨亮衢自午后便没有归家,时已深夜,他不由地心生忧虑。直到三更时,自家佃仆舒德的妻子杨氏跑到他家中,说杨亮衢被她的丈夫打倒在地,生死未卜。二十一日早,杨亮衢死亡。杨沛连忙将此事上禀巴县衙门,以“求伸冤”。衙门收到命案上报后,便立即派人到案发地点进行勘察,仵作亦对杨亮衢进行了详细的尸检,发现杨亮衢左眼处有拳伤,咽喉、手指、脑后俱有伤,但均不致命。杨亮衢腮下有一道斜长三寸五分、宽四分的致命伤,已伤及骨骼。此外,其自下数第五条肋骨断裂,仵作判断是被他人的膝盖磕裂的,左胁亦有斜长一寸、宽四分的致命伤,应为木器击打所致。仵作又将凶器木棍与伤痕比对,未发现不符之处。最终,仵作判断杨亮衢“实系生前受伤身死”。

杨亮衢验尸图格



舒德的口供也验证了这一点,杨亮衢身上的伤与舒德的行为几乎完全一致:

小的打他左眼胞一拳,他把木棍夺去,还打小的右额角一下,往外跑走。小的赶到堂屋,把棍夺转,打他右腮颊连右唇一下,杨亮衢仰跌倒地。小的用手指住他咽喉,跪压在他身上,他用手抓伤小的左脸,小的用膝盖挺他左前肋一下。

作为佃仆的舒德为何敢棒杀自己的主家家主?(在杨沛与杨氏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舒德与杨亮衢之间存在着佃仆与主家之间的上下关系。舒德虽然只是租用杨亮衢家的草房居住,且在舒德的口供中,他本人“架船生理”,“多不在家”,似乎与杨亮衢并非典型的地主-佃农关系。但经君健指出,在清代的贱民中,亦存在着“佃仆”这类的不齿于齐民的一种贱民,他们虽与奴婢不同,能自寻生计,不需要向主人缴纳地租,但他们的服务对象为“一房”,即为一个家庭整体服务,佃仆亦称主家家主为“房主”,且佃仆在必要情况下需要为主家服役,详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1-203页)综合诸多口供可确定原因,即杨亮衢与舒德的妻子杨氏通奸被舒德发现,作为佃仆的舒德一气之下,棒杀了自己的家主杨亮衢。但同时,在口供中可以发现杨亮衢与杨氏的通奸行为并非仅有这一次。连杨亮衢的儿子杨沛都知晓“父亲原常来走动与杨氏通奸”,虽然他没有亲身实见,但他显然是知道父亲与杨氏长期通奸这一事实的。杨氏也自陈了她与杨亮衢的关系:

房主杨亮衢原常到小妇人家走动,上年五月丈夫没在家,杨亮衢来调戏小妇人,与他通奸起。后来丈夫出外,他就兴小妇人奸宿,是瞒着丈夫,丈夫不知道的。

舒德本人亦察觉到了自己的妻子与杨亮衢之间的不洁关系,他并非如杨氏所说的那般全不知情:

小的架船生理,佃杨亮衢房屋居住。多不在家,有时回来遇见杨亮衢在小的家,小的疑妻子和他有奸,查问妻子回说没有。

舒德对其妻子杨氏与杨亮衢之间的通奸行为早有怀疑,在那个舒德自述“月亮已上,照得屋里明亮”的夜晚,他亲眼看到了自己的妻子与家主杨亮衢相奸,坐实了他的疑窦,于是将自己的家主杀死。

笔者之所以选取这个案子,是因为该案件在笔者所能接触到的巴县档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指出,在整个中国帝制时期,关于“性”方面的正统观念的准则,是一种将人际关系当中的得体举止与政治秩序相关联的关于社会控制的意识形态,而“奸”罪的出现,则代表着性事失序与政治失序同时发生。“奸”罪打破了清政府原本关于理想中的性秩序与社会政治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明清时期的“奸”罪,即性犯罪这一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基本要素:第一,性犯罪是发生在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第二,性犯罪是发生在为法律所认可的正统婚姻形式之外的性交行为。第三,性犯罪意味着外来男子对另一男子的血统的紊乱,并因此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了威胁。(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谢美裕、尤陈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55-64页)在此处,杨亮衢与杨氏之间的性行为完全可以被视为性犯罪。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杨沛明明知道其父亲杨亮衢与杨氏之间是通奸的关系,为何还敢上报衙门?

要解答杨沛的动机,需要从杨亮衢和舒德的身份以及关于“奸”罪的法律记载出发。前文已经提及舒德的身份是佃仆,与之对应,杨亮衢的身份即为家主。前者为贱民,而后者为良民。两者之间的主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别的等级关系。瞿同祖指出,即便是奸非罪,法律对良民与贱民的判决亦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则是奴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为重,良奸贱者则较常人相奸为轻。与此相伴随而形成的性别观念即为,贱民阶级的女子为良民阶级的男子所奸污,则社会上认为无足轻重,对于这男子来说并不是了不得的羞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56页)《唐律疏仪》的律疏中写道,“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已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此文当可为一证。《元典章》在论述主奸奴时,亦规定“主奸奴妻,难议坐罪”,这明显证明了作为良民的主人若是要“奸”奴仆的妻子,亦很难判罪。即便《唐律疏议》与《元典章》使用了“奸”这一表述而没有采用“幸”这一字眼,但从实际的司法判断层面,主人奸奴仆之妻,并不坐罪。我们虽不能轻断论杨沛有这样的法律知识,但至少从他敢于在明知自己父亲与佃仆之妻长期通奸的情况下依旧报官,且在口供中直言“求伸冤”的情况来看,他并不觉得自己父亲有过错。

那么衙门是如何判决的呢?案件最终判决如下所示:

将尸棺饬令领埋,舒德收禁凶器封贮,杨氏给亲保领,拨医调治。

县令对此并未对舒德做出明显的处罚,只是收缴了舒德的凶器。由于舒德将杨亮衢击倒在地后,又去厨房拿了菜刀欲杀死犯奸的杨氏,导致杨氏手指受伤,因此县令要求对杨氏进行医治。事实似乎与杨沛的预期相反,舒德并未坐罪,也没有接受身体上的处罚,此案便由此作结。事实上,清代和之前的各朝立法不同,清朝的立法者开始剥夺主人的性特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72-277页)康熙十二年议准,“凡家长奸家下有夫之仆妇者,其主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妇人免罪”。雍正三年,该条经过修改,正式写入《大清律典》:

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

若杨亮衢尚生,那么他大抵要面对不轻的皮肉之苦,但他已在捉奸现场被舒德杀死。巴县衙门并未因舒德杀死杨亮衢而问罪,因《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按《大清律例》规定,若本夫将奸夫奸妇捉奸在床,并将其杀死,不论罪。需要指出的是,在《大清律例》中,“杀死奸夫”一律之下并未强调主仆身份,其论罪也主要是从亲属角度出发,因尊卑的不同而有论罪的不同。在此处,主仆关系这一带有良贱色彩的区分在律法中失效了。苏成捷对此有相当确切的判断,他指出,中国帝制晚期法律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将适用于良民的婚姻家庭规范(特别是女性贞节)大幅扩展至将女性奴仆也包括在内,进而缩小并最终消弭了那些发生在主流婚姻之外但却为法律所允许的性关系得以存在的空间。(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第91页)这种忽略良贱区别进而对“奸”罪进行更加彻底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清政府对实际统治的焦虑。因此巴县衙门对舒德并未判以重罪,仅仅是收缴凶器而已。

从巴县衙门对舒德与杨亮衢的判决,可以看见清代在“奸”罪方面对良贱区分的弱化甚至是革除。但是以上论及的舒德与杨亮衢均为男性,与杨亮衢通奸的杨氏亦为案件的亲历者,从杨氏的口供与判决中,亦能够发掘出一些有效的历史信息。首先来看杨氏的口供:

小妇人三十二岁,舒德是小妇人丈夫。房主杨亮衢原常到小妇人家走动,上年五月,丈夫没在家,杨亮衢来调戏小妇人,与他通奸起。后来大夫出外,他就兴小妇人奸宿,是瞒着丈夫,丈夫不知道的。四月十九日,丈夫出外去了二十日,午后杨亮衢要在小妇人家过夜,点灯时小妇人叫儿子舒寿林在灶房铺上先睡。起更反后,小妇人挐木棍抵住堂屋门,和杨亮衢在后间床上奸宿。二更时,不料丈夫回来,听开门声响,杨亮衢起来穿衣。还没穿裤,丈夫就到床前两下扭打,杨亮衢跑出堂屋,丈夫赶去把杨亮衢打倒。丈夫又挐刀来戳,小妇人用手格架,被刀划伤右臂膊。小妇人用手夺刀,又被划伤左右手指。小妇人转身往门外跑走,到杨沛家向他们说知的,这是实情。

如果将杨氏的口供与其夫舒德、其子舒寿林的口供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他们的口供在事实上是可以的互证的。由于司法档案本身的性质特殊,能够收入档案中口供必然可以彼此验证,因此关于事实上的信息挖掘,并非笔者所关注的重点。在这里需要重点阐释的是杨氏的叙述策略。在这段论述中,杨氏在描述自己与杨亮衢之间关系的起因是“上年五月,丈夫没在家,杨亮衢来调戏小妇人,与他通奸起”,这里的“调戏”成为了两人性关系的起点,而后杨氏亦用“通奸”这一词语来概括她和杨亮衢之间的性关系,尔后杨氏还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描述丈夫对自己的暴力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来看,杨氏似乎并无意反抗她与杨亮衢的性关系,反而,杨氏还详细的描述了丈夫意欲以刀杀人的意图。无论她的叙述策略有多么避重就轻,但她与杨亮衢之间的通奸关系是实。杨氏的主观意愿就牵扯到了对“奸”罪的一个重要区分,即“强奸”与“和奸”的区分。(黄宗智指出,在涉及到妇女的法律条文中,“和”意指同意。这样,和略,同意被拐;和卖,同意被卖;和诱,同意被引诱以及和奸,同意犯奸。这些派生的“和”范畴所揭示的是清代法律对妇女的抉择和意愿的理解方式。在所有这些范畴中,男人被假定是积极的自主体;女人的抉择只在同意或拒绝间进行。详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第177-178页)“强”与“和”的奸罪二分法自秦汉时期便已使用,但对于“和奸”与“强奸”的内涵区分却有着概念上的流变。明清之前,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女方有主动自愿的参与,才会构成和奸,但这一观念在明清发生了转变。苏成捷指出,明清的法律专家们以反向方式来定义“和奸”如果不符合关于强奸的那套极为严格的证据标准,那么就会被视作和奸。在明清时期的法律中,女方唯有被证明没有同意和奸,男方的行为才会被认定是强奸。(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第138-143页)女性唯有以极其坚定且主动的方式进行对不当性行为的反抗,才能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获得一定优势。《大清律例》“犯奸律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

由此可见,清代律法对“和奸”罪的反向规定使得女性必须在身体上有明显的伤痕,作为誓死抵抗的证据,方可让男性以强奸罪判处,而杨氏以杨亮衢主动“调戏”作为两人性关系的开头,应有为己开脱的意图。但据《大清律例》规定,只要是和奸的妇女,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杀死奸夫律文”首条规定:

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犯奸律文”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杨氏被“给亲保领,拨医调治”。原本应该被杖责且“当官嫁卖”的杨氏却被轻描淡写地处置了。毛立平指出,清代的女性在县官眼中的印象可以用“妇愚无知”四个字概括,(毛立平:《清代下层女性研究:以南部县、巴县档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第245页)这四字其实暗示了女性并非是完全的法律行为的负责人,而清代的下层女性亦会利用这样的印象,在诉状与口供中,利用一定的叙事策略为自己争取一定的优势。(毛立平:《清代下层女性研究:以南部县、巴县档案为中心》,第133-171页)杨氏以“调戏”开头的性关系叙述,着重陈述针自己的丈夫对自己舞刀相向的事实,并以“这是实情”四字结尾,本质上是一种淡化自己与杨亮衢通奸之事实、强调丈夫对自己的凶行的叙述策略,其目的在于对自己罪名进行开解。

对女性供词中的叙述分析,本身是一种对因纠纷而产生的夸张事实的再厘清,即在系统的法律档案中,我们是否能够窥视到女性的能动性?当我们不再纠结于档案中所叙述的到底是真实还是虚构,而是通过分析故事讲了些什么、哪些东西被强调、哪些东西被遗漏,我们方可探索到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关于对档案本身的性质的反思与研究,详见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饶佳荣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关于晚清民国时期庭审中女性供词的研究,详见杜正贞:《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在这里,巴县衙门对杨氏的从轻审判是否受到了其口供的影响,巴县县令又是否在情、理、法中进行了一番抉择,(在整个口供中,我们亦不能忽略舒德与杨氏的儿子舒寿林的存在。舒德在口供中着重强调了在自己棒帮杀杨亮衢时“并无加功帮助的人”,抑或是出于保护儿子的目的。若杨氏坐罪,舒寿林亦有可能度过无母的童年。但除之前的所举之例外,清律亦规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因此舒德亦有可能有留妻的意图)已经难以推导出一个明晰的结论。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杨氏确乎有于供词中通过字句的斟酌与避重就轻的叙述方式,来为自己创造可能的优势。这样的主动的声音,是笔者从其口供中能挖掘出来的历史信息之一。

本文以乾隆三十三年巴县上报杨亮衢因通奸被殴伤身死案为例,意图厘清以下事实:性秩序的维持和安定与政治秩序高度相关,政府对性秩序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统治阶级对性秩序变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焦虑。在此案中,清政府对舒德与杨亮衢的判决代表着清政府对“奸”罪中良贱区分的主动革除,这种革除本身亦是清政府通过加强对性秩序管制以缓解自身统治焦虑的表现。当我们把目光转到杨氏时,我们亦能够看见在供词中出现女性声音。杨氏在口供中的刻意拣词与避重就轻的叙述,本质上是出于为己开脱以减轻自身罪名的策略。舒德与杨亮衢在此案中所体现的是关于整个清政府法律变革的一个侧面,而杨氏的口供则为我们探索清代下层女性面对法律判决时所采用的主动的叙事策略。从升斗小民的记述与文字中,亦能发现关于国家历史的宏阔之声与个体生命的真实之音的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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