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肃亲王善耆出走旅顺。除对时局的态度外,他的债务问题也颇受时人关注。袁世凯对东三省总督赵尔巽说道:“伊久受川愚,负债二十余万,赴旅亦有避债意。”
辛亥革命后,肃亲王善耆出走旅顺。除对时局的态度外,他的债务问题也颇受时人关注。袁世凯对东三省总督赵尔巽说道:“伊久受川愚,负债二十余万,赴旅亦有避债意。”报端也披露他向德华银行借款,且“家无余财,现届期日,甚焦灼”。进入民国后,善耆的权势不复存在,借款的清偿失去了保障,外国银行加紧对欠款的催索。日本正金银行处理得较为谨慎。德华银行则通过多种途径,全力追索欠款,引发了一场中外交涉。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借款抵押物多为关系复杂的旗地,伴随着民国政府推进旗地清理的浪潮,暗藏其中的地权纠纷也随之浮出水面。
既往研究多从宗社党等方面分析善耆在民国的活动,对他在前清遗留的债务问题关注较少。有学者在讨论八旗王公群体的衰亡时,简要论述了因德华银行追索欠款,善耆经营的庄园走向破产的过程。至于德华银行如何追索欠款,民国政府和肃王府如何因应德方的要求,事件背后牵扯的旗地纠纷与清理等深层次问题,尚缺乏细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档案为主要材料,结合德华银行、逊清皇室宗人府档案和其他相关记载,考察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有关各方的考量,以期呈现辛亥革命后逊清皇族产权纠纷和民初旗地清理的一个面向。
事件的发生
1908年,肃亲王善耆以名下旗地作抵,向德华银行借款6.5万两,为期半年。后因无力偿还,善耆多次请求延长借贷期限。尽管难以对地亩的实际价值做出准确评估,但考虑到善耆的特殊身份和权力,银行仍满足了他的要求。武昌起义爆发后,银行目睹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和清廷统治的岌岌可危,担心抵押土地大幅度贬值,要求善耆“要么偿还拖欠了三年多的债务,要么增加更有价值的抵押品”。
然而,直至清朝覆灭,善耆都没有偿还欠款,且金额与日俱增。屡次追索无果后,银行决定清偿抵押房地,并将该案付诸外交途径。1912年7月,德国驻天津领事克尼平向直隶交涉使王克敏通报此事。据称,截至1912年6月,欠款本息共计公砝银119946.91两。王克敏意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非通商口岸向不许外人置买私产,倘此项欠款不即清理,则作押房地势不能不落外人之手”,立即呈请内务部查清此事。在此后的交涉中,防止地产落入外人之手始终是民国政府最重视的问题。
10月29日,善耆授权德华银行代为出售作抵的天津和热河地亩,承诺“两处之地亩出售时,应用之花押,即由贵行代本爵签字”(图一)。此前,已有学者注意到这封函件,但将时间定为1913年10月29日,并据此判断授权银行变卖地产是善耆被多次催促后的无奈之举。实际上,1913年4月9日,德国公使哈豪森致函中国外交部时提到,“现该银行提明去年十月二十九日肃亲王致该银行一函”,并抄录此函全文。可见,该函当形成于1912年10月29日。换言之,授权银行变卖地产是善耆在事件甫一发生即采取的办法。
图一 《德华行得有售卖肃亲王天津热河地亩之权兹将函件抄送》
据日人统计,善耆“家传之巨额不定产在王公中位居一二”,“按中国低廉之市价估计,总额也值一千万两以上”。对比庞大的产业,善耆在德华银行的债务可谓微乎其微,不值一提。由于佃户反抗、管理不善等原因,善耆难以实际控制名下的地亩和庄园,授权银行变卖不仅可以清偿债务,还能避免交易时可能遇到的麻烦,此举或是最佳选择。但对民国政府而言,这无疑将国土拱手他让,为此后的交涉留下了隐患。
有了善耆的承诺,德华银行决定采取行动。1913年1月3日,德国使馆致函中国外交部,转知银行的要求。据该行统计,1908年善耆“急需款办公家工程”,以古北口外旗地抵押,借款6.5万两。此外,他担保丁士源的借款也未还清。因利息日增,原有抵品不足以偿清债务,银行决定追加抵押物,具体包括天津德国租界地亩、天津和利公司股票、天津新车站地亩、北京肃王府房契、天津和利公司地契(图二)。
图二 《德华银行拟变卖肃亲王抵押物以清借款》
为何善耆有如此多物品抵押在银行?根据肃王府的陈述,善耆至少有过五次借贷:其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古北口外旗地借款6.5两,“嗣后有时还付该行银若干,又有时向该行支取若干”。其二,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十二日,以欧阳弁元自置天津德租界地契作押,代其借款4万两,后欧阳弁元还款2万两。其三,宣统元年十二月,以和利公司股票作押,代端方借款2万两。半年后,因无力还款,又将端方自置天津新车站地亩抵押在银行。其四,宣统二年冬,溥侗借用肃王府房契借款,王府特别通知银行“于溥侗还清款项时,即将本府房契由该行代为收存,以免再将房契另行押款”。其五,宣统三年三月,担保丁士源以天津和利公司地亩官照借款1万两。其中,第二、三、五项均由善耆的亲信下属丁士源经手办理。
按照合同规定,贷款利息为每月七厘,总额不可能在三年后与本金相当。显然,善耆的债务另有隐情。银行保存的善耆进出款项账单可提供相关部分信息:一方面,前述欧阳弁元的借款系以善耆名义借贷,被一同列入欠款清单,“利息每月八厘,每三个月结账一次”。另一方面,确如肃王府所言,善耆在该行时借时还,除6.5万两借款外,还有多笔大宗款项进出,这是导致债台高筑的最重要原因。至于这些借款的利率、时间,因材料所限,目前无从获知。
借贷双方一为外国银行,一为前清皇族,其特殊身份决定了交涉渠道的复杂性。因地亩转让与买卖属于内务部管辖的事务,接到德国使馆的节略后,外交部迅速咨文内务部,请其查明“德华银行所称各项抵押物是否尽属该亲王私产,有无另行抵押情事”,建议催促善耆尽快清偿债务,以免横生交涉。由于善耆是清皇族,民国政府需通过逊清朝廷处理此事。因此,内务部又向内务府和宗人府做了通报,但内务府不直接管理皇族事务,便由宗人府直接参与后续交涉。“德华银行—德国驻华使馆—外交部—内务部—宗人府—肃王府”成为信息流转的主要路径。
面对民国政府的询问,肃王府表示无意拖延还钱,只是“市面金融机关异常停滞”,难以出卖地产,请求银行宽予时日。这一答复沿着上述信息流转路径往回传递。随后,围绕追索欠款,银行先后提出三次不同的要求,一场旷日持久的交涉由此而生。
德华银行的要求与中方的应对
1、第一次要求:收管抵押房地
德华银行提出的第一个要求是收管抵押房地,范围包括北京的府邸和天津、热河等处地亩。其中,收管府邸的举措引起肃王府的高度警觉。3月16日,该府向京师警察厅详细陈述欠款的来龙去脉(图三),决定将古北口外旗地和欧阳弁元、端方在天津的地亩变卖,用以偿还债款,并特别强调府邸房契“系属寄存该行之物”“未便承认该行之要求”。对此,银行提出强烈抗议,坚持“东四牌楼船板胡同肃王府产业押于敝行,为负债抵押品”,请民国政府注意保护肃王府的安全:“在肃王未能清偿欠款以前,如该产被火被盗,或无论何故受有损失,中国政府应负赔偿之责。”
图三 《肃王房契确系寄存之物录送函稿请查核办理由》
因接管不顺,银行再次通过德国使馆向外交部表达诉求。4月9日,使馆向中方抄录善耆授予银行变卖地产的函件,据此要求中方“转知天津及热河该管各官,银行拟自行管理此项抵押产业”,代银行“声明仍兼收北京肃王府邸”。民国政府不知晓善耆有此承诺,德方的突然告知令他们感到不安,但倘若听其自由收管变卖,房地势必落入外人之手。外交部感到棘手,迅速咨文内务部和宗人府,请“妥筹切实办法”。
宗人府当即就此事传知肃王府管事。该府重申只以天津和热河的地产作押,府邸只是寄存在德华银行,“未知该行将天津、热河地产作价若干,未能分晰明白,何得公然兼收北京府邸”。对于民国政府关心的“地亩、房产及府邸,如听其自由变卖、收管,将来入外人之手,恐滋”,肃王府表态将“自行减售,迅即偿还”。
显然,民国政府和肃王府都反对德华银行的要求,但二者侧重点不同。政府担心的是地产落入外人之手,有损国权。而肃王府并不反对卖地,失去府邸才是他们的心头大患。尽管房契系溥侗借用,但抵押性质亦是事实。至于肃王府所称“曾由本府通知该行,于溥侗还清款项时,即将本府房契由该行代为收存,以免再将房契另行押款”,因材料所限,是否还清借款不得而知。但从肃王府的呈报来看,这笔借款或未还清,否则不可能只提欧阳弁元借款的偿还,却对此只字不提。
因计划收管热河和天津的地亩,银行也通过德国驻天津领事馆向直隶方面提出交涉。特派直隶交涉员徐沅的态度与前任王克敏一致,强调“借款虽系个人之事,押品究与主权有关”,“不得不详加审慎,且不得不速与防闲”。至于解决措施,徐沅认为,丁士源经手多项借款,“肃邸之状况、是借款之真相,丁士源必知其详”,若由丁士源料理此事,“必有归结之方”。他建议内务部,责令丁士源“清理其事,或另换合宜产物抵押该行,或另筹别项资产清偿借项,抑或将现在作押该行产业觅人承售,得偿还款收回,免落外人之手”。
在这一阶段,德华银行提出收管抵押地产的要求。他们不仅通过德国使馆向外交部交涉,也与京师警察厅和直隶交涉署接洽。肃王府表态自行卖地,但力拒银行接管府邸。民国政府虽无意拖延,但出于抵制外人收购土地的考量,未对德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交涉停滞不前。
2、第二次要求:扣留善后大借款
在交涉陷入僵局时,民国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商定的善后大借款让德华银行看到了希望。5月27日,德国使馆提出,“由四月二十六日签押之维新大借款附件戊号中所开之各款不日由财政部拨交宗人府者,扣留此项欠款”。面对德华银行提出的新难题,民国政府亟需寻求应对措施。
或许是徐沅的建议启发了内务部,他们令京师警察厅约请丁士源料理此事。丁士源表示,天津的地亩和股票由他寻主收购;热河的地亩是旗地,历史复杂,需热河都统传谕各庄头配合,方能招主变卖。随后,肃王府派志芬、文厚二人赴滦平、隆化二县,开展旗地清理和变卖工作。外交部向德方通报该方案,称由丁士源负责办理,银行“不虑欠款无着,此时自应先与丁君妥商办理,以期了结”。
德华银行没有接纳这一方案,仍坚持从善后大借款中扣除欠款。对此,外交部严正声明,善耆的债务纯属个人借贷,“照约只能禀官设法追索,不能由官代偿”,且善后借款中拨付宗人府的款项是清室优待经费和各旗饷银,银行的要求“与约章不合,碍难照办”。此后,面对该行扣除善后借款的多次请求,外交部始终以“扣除皇室优待费关系民国信用,况系肃王私债,万无此种办法”为由拒驳。正金银行也曾要求从善后借款中扣除善耆的债务,同样没有得到允准。
天津方面的交涉也在同时进行。6月19日,德国驻天津领事再次致函徐沅,要求由银行收管地亩。内务部虽派丁士源料理此事,但尚未将该决定告知直隶方面,徐沅对事件的进展并不知情。面对德国领事新一轮的攻势,徐沅的复函没有提及丁士源的工作,而是阐述银行收管热河地亩可能遇到的困难:“其地多所,华人亦无心购买,不然肃亲王何难自行出售,何必托德华银行代办?若竟归该银行管理,不独难期售脱,恐房地租价等余利亦未易收入,则此案终难了结。”徐沅意在阻止银行收管地产,但也道出了问题的要害。王府与旗地庄佃矛盾重重,历史问题纠缠不清,变卖确非易事,事件的后续发展证实了这一点。
函复德国领事后,徐沅向外交部汇报了此事。他承认国家财政困难,难以筹款垫付,但若“不速与了结,一经外人租售,不独办理为难,于中国土地权大有损碍”,且“该项房地如归官有,亦可设法售卖,归还垫款”,建议“最好能由政府筹垫偿借,将所押房地收为官有”。6月27日,外交部将中央政府的部署告知徐沅:“此案应即候由丁士源与德华银行妥商办理。”至此,等待丁士源变卖房地成为民国各级政府的共识。
7月7日,德华银行直接致函外交部,重申从大借款中的扣除款项的要求。该行态度强硬,抱怨“内务府屡以应酬语拒绝本行正当之请求”,指责中国政府有意偏袒肃王府,认为“中央政府应将此事通令中国官署,现有积欠德华银行不偿者,可将其抵据代为让渡,绝不能置吾人于难境而不顾”。银行还向外交部透露,丁士源变卖地产“颇为尽力,终无头绪”,希望由政府出面了结此事。在此之前,银行都是通过德国使馆向中方表达诉求,此时亲自致函外交部,其焦急和不满由此可见一斑。出于外交对等的考虑,外交部仍通过德国使馆传递声音,由于不清楚丁士源的工作进展,只能不断强调“此事既经肃王府设法筹措变产偿欠,丁士源往返接洽,并不置身事外”,拒绝由财政部扣拨款项交还银行。
在这一阶段,德华银行多次提出扣除善后大借款的相关款项,外交部始终予以回绝,请其耐心等候丁士源的处理结果。
3、第三次要求:派人勘察地亩
扣除善后借款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丁士源的工作也未见成效,德华银行再次提出新的要求。7月31日,该行致函外交部,抱怨“一月已过,结果毫无”,“此等词气殊难令人满意”,要求向他们发放执照,以便派人勘察抵押地亩,追缴地亩租金,并调查“此地所得之租足否为付给利息之用,及将来由丁君变卖此地所得之款能否敷用偿还债款”。外交部认为,肃王府已派人勘察,银行应直接与丁士源商量,且热河不向外国人开放游历,又一次回绝了银行的要求。
8月16日,德华银行重申其要求。他们声称,要求政府发放执照是为了“调查该处地亩每年应进款项若干,并调查一年以来所进之款消减于何处”,中方拒绝此议系“阻梗敝行在应有权利上之进行”。此外,银行还要求丁士源通报地租收入的详情。由于不清楚丁士源的工作进展,面对德华银行接二连三的催促,中方始终没有做出回应。他们能做的,就是不断令京师警察厅转饬丁士源从速清理。
10月1日,德华银行声明,如果他们的要求始终得不到满足,则“不能不将办理此事终无结果情形报告柏林总行”,由总行通过德国外交部争取利益。银行威胁将此事引向两国外交当局直接交涉,若继续置之不理,无疑将贻人口实,自陷被动。因此,中方告知德国代理公使马尔参,银行的要求已由内务部转知丁士源。这是中方首次就派人勘察地亩的要求做出回应。
丁士源的工作之所以未见下文,是因为滦平县佃户的极力反对,背后牵涉到一场历时已久的旗地纠纷。肃王府向内务部呈报称,自嘉庆年间,滦平的地租“遇有水旱灾祲,历次递减,每亩所交租项平均在四五分之数,可谓微乎其微”。1906年,因急需用款,王府重新丈地,并将地租恢复至原额,按照土地质量分为一、二、三钱三等征收,引起王逮、杜克忠等佃户的反抗。考虑到佃户无力缴纳,滦平县断令:“上地原交六分者酌加二分,中地原交四分者酌加一分,下地原交二分者酌加一分。”肃王府不服此判,坚持滦平的地租应与同处关外的隆化一致。1911年,滦平县重新做出折中的判决:“仍照旧册,自本年为始,认交每亩租银酌加半数,上地原交六分者,增加三分;中地原交四分者,增加二分;下地原交二分者,增加一分。”
但此后不久,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很快覆灭,佃户自然不会遵守判决,增租之议不免沦为空谈。不仅如此,王逮还被选为省议会议员,向议会提议改旗地为国有,拒绝缴纳旗租。肃王府认为,正是王逮“肆意蛊惑,淆乱观听”“无知愚佃不谙事理,随声附和”,拒绝缴纳地租,阻挠王府卖地,才导致卖地偿债的目的无法达成。
为打破这一僵局,肃王府一面请求银行宽限时日;一面请内务部咨文热河都统饬令佃户缴纳拖欠地租,并告知“伊等所种本府之地,本府现欲出卖完债,原佃如愿自买,应先行声明备价领买,否则本府另行招人承买”。
经过京师警察厅的多次催促,丁士源汇报了工作进展:“天津房地所入每月约计银九十六元,除去修理及保火险费外,均随时由丁士源交由德华银行,转汇北京,收账取有收条。”至于变卖地产一节,天津房地因“底价太大,市面金融尚未活动”,难以寻得买主;热河旗地则因佃户阻挠而停滞不前,印证了徐沅“其地多所,华人亦无心购买”的预判。一言以蔽之,变卖地产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解决热河旗地纠纷的努力
变卖地亩受到佃户的阻挠,想要偿清债务,只有在解决旗地纠纷上努力。热河都统姜桂题一针见血地指出,解决纠纷的关键是勘丈旗地:“此案两造各执理由,揆其争执之点,则在勘丈与不勘丈之间。审查情形,非从勘丈入手,终无了结之期。”破解这场中外交涉的着眼点,在于解决隐藏其后的国内旗地产权纠纷。
11月19日,经内务部责令,肃王府派护卫凤林前往滦平,会同该县知事杨文铣、帮审员李东升解决旗地纠纷。凤林虽承认该地“由旗、民各户租种二百余年,生命所关,变动甚难”,但为“周济王府生计”和“顾全大局”考虑,坚持以1906年新丈地册和隆化县黄姑屯的价位收租。对此,租户提出不同观点:其一,租户生活困难,1911年的判决标准负担过重,若“照新册亩数,按照旧例数目二、四、六交纳,民间虽受点苦,尚可勉为其难”。其二,直隶行政公署曾指令旗地不准夺佃增租,希望“仍照旧册定章,分年如数补足”欠租。其三,凤林初到滦平时,仍照旧丈地册追租,此时改用新丈地册有违情理。其四,黄姑屯的土地是肃王府自买的私产,由庄头招佃耕种,地质肥沃;白旗桥头原为荒地,后令旗户占用开垦,地质贫瘠,二者的历史和地质不同。
滦平的纠纷并非个案。清朝覆灭后,大量庄头、佃户、壮丁以“国体改更,地产并非各世爵所应有”为由拒绝交租,致使王庄地租“大半不能收取”,时常引发诉讼。1912年11月,奉天新民府议事会议员于景瀛等,以“各王公府壮丁自己领名册地、丙仓纳粮者,均是壮丁己产,仍应归为壮丁所有权”,呈请临时省议会取消各王公府壮丁人地差银,引发了宗室王公的强烈反抗。奉天盖平县肃王府庄头张成德等以“历年交差均有收据注明接受差银字样,亦未提及地租”为由,声称耕种之地并非王庄,而是祖占己产。肃王府据理力争,愤愤不平地说道:“该庄头等自国体变更以来,以本府声势今非昔比,故皆兴心藐视,非特两年拖欠租款,现在并欲将府产悉行吞没,实属异常险恶。”此类案例,在民初并不少见。
针对此类情况,清室内务府和宗室王公多次援引清室优待条件的相关条款,函请政府予以保护。隆裕曾下令,前清“恩赏王公等府第、房间、地亩,均着加恩赏给作为私产”,得到民国政府认可和备案。1913年12月8日,袁世凯颁发大总统令,肯定王庄为王公所有,要求各省保护皇族私产,饬令壮丁照旧纳租,不得以国体变更为由肆意侵占土地。
该令影响了滦平县审检所的判决。他们据此认定,地亩“皆为肃府所有权似无疑义”。但具体到该案,他们还考虑以下特殊情况:其一,该地系康熙年间肃王府派旗户出口分占、垦荒所得,“犹人民对于国家交纳钱粮无异”,与招佃耕种不同。两百年来,旗民“生于斯,长于斯,房产、庐墓聚于斯”,旗民间互相典卖和出租土地,“一旦夺佃,不啻夺命”。其二,该地地质与黄姑屯不同,不宜收纳相同地租。其三,佃户未曾答应增租,“虽前任拟断增加,而彼时各户并未到堂,且两造均未同意服从,在法律上不生效力”。近年来,各户仍以旧地册租种,故“新契约既未成立,旧契约尚有效力”。基于上述考量,12月15日,滦平县审判所正式做出判决:
旗、民各租户等照新丈地册,除钱粮地外,上地每亩租银七分,中地每亩租银五分,下每亩租银三分,惠照本地行市如数缴纳。此时亩数不足及嗣后或有水冲、酿淤皆可呈报,大量或多或少,随地加减。至于各租户自前清光绪三十二年迄今所欠租银,仍照旧册按二、四、六数分三年补清。
显然,滦平县审检所虽承认王府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在具体裁决上,更多的是采纳佃户的意见。如此一来,肃王府的愿望完全落空,“拟照前加数归补欠租一层,既难办到;而于所请原佃户声明一层,亦未切实办理”,无法实现卖地偿债的目的。
肃王府拒不接受此判,怒斥杨文铣和李东升因王逮等人的议员身份,便“迳听劣佃一面之词,率行判决”,“或谓彼辈乡愚无知,或悯其屡屡哀求,实际上实代佃等极力维持,无法理之可言”,要求重新审理。丁士源也感到不满,强调自己出面周旋是因为银行“欲于大借款内应解清室经费中扣除,与国家体面大有关系”,扬言不再参与此事。肃王府不接受判决结果,旗地纠纷无法解决,事情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
半年后,热河方面得出新的结论。该圈地为王府派人开垦,“鱼鳞册内遇有旗、民各户辗转典卖,已均注明典卖字样”,故“该地属民业性质,王府所得不过额租”。且该处地亩数量有限,地质瘠薄,即便令租户承购并补交欠租,也不足以偿还欠款。内务部不仅认同该意见,还强调“各王公圈地事同一例,倘处理不善,均间接蒙其影响”“专恃热河地亩清还德华债务,殊无希望”,请外交部商定新的应对办法。时隔半年,热河方面的重申非但没能满足肃王府的愿望,反而否认了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债务的清偿又一次陷入僵局。
善耆地产的冻结
事实上,热河否认善耆对旗地的所有权并非偶然。辛亥革命后,为划一田赋、增加财政收入,京兆、直隶、奉天等地政府一直推进旗地国有化的进程。1912年10月,直隶拟将该省庄头悉数裁撤,由各州县代征内务府和王公府的租项,目的是将旗地纳入政府管理体系。清室王公为抵制该议,制定了变通办法六条,虽遵奉取消庄头,但提出由王府遴选公正人员直接向佃户接收,政府只需派差役随同保护。尤其是在一战爆发后,中国无法继续依赖欧洲各国的援助,增加财政收入成为重中之重,这促使袁世凯在全国范围内加速官产整理和田赋清理,调整原有的旗地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各地进一步推进旗地的丈放和售租。京兆区制定《清查地亩章程》,清查内务府皇庄、王公府第和各旗地亩,佃户持龙照契据和图册租账,“亩数相符,确系仍是原主者”缴纳一定费用后即可获得管业照。奉天利用毓公府呈请清丈庄地变价出售的机会,制定《查丈王公庄地办法》,对境内所有王庄进行查丈,“划分正浮,正额归府,浮多归国”,王公所得地价中“提二成报效归公”。
直隶对旗地的定性和处理别具一格。巡按使朱家宝认为,旗圈地是清初王公圈占民地所得,“被圈以后,地主变为佃种,纳租而不纳粮,是移国家之粮赋拨予旗人食租”,旗人只有收租权,而无所有权。佃户典卖土地时“已过地价”,故“照民地之价买与原佃,或原佃无力承买招人另售,固非事理之平”。考虑到旗人生计,政府可稍作变通,准其售租。如此一来,“在旗人售租得价、借资谋生,在佃户备价留置、确定产权,而国库收入既可增裕,租佃纠纷亦可解除”,可谓“一举三利”。基于此,直隶制定《直省旗圈售租章程》,规定旗圈地“只许售租,不许售地”“如原佃无力留买,准其另行别售,仍应归原佃承种,按照原额收租”。直隶的探索成为中央政府处置肃王府圈地的方案。
1915年9月5日,内务部就善耆欠款案发布通告,指出“谓该地租为王公所有则可,谓圈地为王公之产则不可”,故肃王府不具备自行清理田产的权利;且善耆远在旅顺,“所有该府田产向无确数,其债务关系亦未能自行清理”,故肃王府也不具备自行清偿债务的能力,“非由官厅将该王府各处圈租地亩一律清查、通盘筹算,不足以资解决”。针对这一现状,政府决定参照《直省旗圈售租章程》和《奉天查丈王公庄地办法》,清查善耆在各地的圈地,并要求“凡与肃亲王有债务关系者,仰即向该管官厅迅速声明”,以便一并处理。
善耆的顾问川岛浪速对此事的态度值得注意。善耆流亡旅顺后,曾授权日本人协助他整理不动产。1915年12月,川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中国政府严予干涉”,整理工作受挫。民国政府“九月间曾欲没收其财产,然与中国政府成立时之宣言及法律相冲突,遂不得达其目的”,其目的“非仅反对肃亲王也,其真意实在排日”。辛亥革命后,善耆一直与日本浪人勾结,企图颠覆民国、恢复清朝。冻结善耆的财产,或许也有削弱宗社党力量的考虑。
随后,各地开始尝试清查肃王府的圈地。9月9日,内务总长朱启钤咨文奉天巡按使张元奇,要求将肃王府“所有圈租地亩坐落、数目一律清查,并传知该地经理庄头及该府所派管事人等切实询明,毋任隐匿,一并造册具报”。因庄地散落在各处,“有无多寡,无从得知”,奉天清丈局呈请内务部向宗人府索要庄地图册,以便他们“按段清查”。天津县公署奉直隶高等审判厅之令,派人调查肃王府圈地。隆化于1916年开始售放旗地,其中就包括了肃王府的部分地亩。
民国政府宣布冻结善耆的地产,既防止土地落入外人之手,又解决了旗地纠纷,破解了欠款案的死局,债务的清偿似乎迎来希望的曙光。但是,该案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一方面,旗圈地历史关系复杂,积弊甚多,牵涉王府、庄头、佃户等多方利益纠葛。早在奉天清丈王公庄地前,清皇室就认识到,“奉省因宗室世爵及各府分支宗室等,有在奉假冒业主、勾串庄佃、私行典卖、勘丈等情,案件层见叠出,情词各执,官署实难悬揣其曲直,尤难辨其真伪”。对肃王府庄地的清查不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在一战中对德宣战,德华银行很快作为敌产被中国政府接收,对肃王府欠款的追索因此而搁置。
直到1924年德华银行复业,有关交涉才重新启动。经过磋商,1924年5月27日,德华银行与丁士源、善耆长子宪章达成协议:银行将欧阳弁元自置天津德国租界地亩出售给天津建筑公司或其他买家;将肃王府地契归还宪章。除对热河地亩“做出特殊安排”外,肃王府向银行支付3.8万元,赎回天津和利公司地亩契据;支付1.1万元,赎回欧阳弁元名下的天津和利公司股票。支付完两笔款项后,“已故肃亲王对银行的全部债务将得到清偿”。言下之意是,以热河旗地变卖所得作为偿债大宗,其他抵押物品以各种方式归还王府。
但遗憾的是,热河旗地的变卖困难重重。德华银行档案显示,1925年12月31日,该行致函丁士源,告知欠款已达公砝银315536.6两,“我们再也不能允许巨额欠款年复一年地被拖下去”,要求其尽快出售热河地。可见,这一案件仍未结束。只不过根据此前的协议,肃王府已从债务中解脱,有关热河旗地的变卖留待丁士源与银行交涉。
结语
德华银行追索肃亲王欠款案牵涉民国政府、肃亲王府和德国三方,兼具中外矛盾和国内旗地产权纠纷,其交涉过程反映了民初政治社会的诸多历史面相。在这场中外交涉中,民国政府虽被动应对,但始终拒绝银行接管地产,坚持由肃亲王府自行卖地偿债,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国在华资本的利益角逐和扩张,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
德华银行不遗余力地向善耆追索债务,直接源于辛亥革命的历史变局。善耆在前清是身兼多职的皇族,他手中的权力和由此产生的利益是促使外国银行屡次发放贷款的原因。德华银行曾向善耆直言:“过去,当殿下提出借款申请时,我们经常向董事会强调,殿下的身份和地位本身就足以保证如期偿还款项。同时我们也承认,作为外国人,我们几乎不可能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日本正金银行向善耆的借贷亦是如此。1909年,善耆“因急于购买土地,需要资金而煞费苦心”。若按正规手续,他已欠款3万两,银行“势已不能再行对其增加贷款”。但善耆当时正兼任筹办海军大臣,为争取清政府订购日本军舰,川崎造船所出资16万两,以正金银行的名义向其贷款。清朝覆灭后,不再拥有权势的善耆失去笼络的价值,借款的偿还也没了保障,银行向他讨债势所难免。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交涉过程还折射出民初经济社会的一大现象,即旗地的纠纷与清理,这是导致该案长期悬而未决的根本原因。辛亥鼎革以清帝颁布退位诏书的和平方式实现国体变更,清朝和两千多年的帝制被一举推翻,但皇权体制却未因此而彻底消退。旗地这一特殊的土地形态实为帝制的残存,在共和体制下难免显得格格不入,纠纷四起在所难免。更重要的是,为应对持续困扰的财政困难和旗人生计问题,民国北京政府持续推进对旗地的清查、升科和丈放,“变旗为民”成为一大趋势。旗地清查实为共和与帝制两大体制并存与争夺的缩影,双方的此消彼长,反映了辛亥革命的余绪与影响逐步深入社会的历史过程。
(本文首刊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5年第4期,作者张锐滨[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原题为《辛亥革命后德华银行追索肃亲王欠款案——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