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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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杨立新主编重点探讨中国继承法修订入典,认为现代化势在必行。

内容简介

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目前正在起草民法典总则,随后就要将各部民法单行法修订入典。如何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订,并且最终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继承法编,杨立新主编的这本《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认为,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是一部计划经济的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今天,也不适应今天普遍富裕的社会生活。因此,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势在必行。《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围绕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姻亲继承的合理性、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的完善、特留份制度的增设、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调整适用、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恢复继承权丧失后的宽宥制度以及其他若干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为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

作者简介

杨立新,1952年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烟台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并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等著作几十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二百多篇。$$$$$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先后当过农民、军人、工人、法官、检察官和教授,现任教育部国家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高级检察官等。1980年开始进行民商法学研究并发表作品,出版著作6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并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进行访问讲学。$$$$$杨立新,教育部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学术作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共有权研究》、《亲属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等。他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1952年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烟台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并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等著作几十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二百多篇。$$$$$杨立新,教育部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学术作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共有权研究》、《亲属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等。他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杨立新,教育部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出版说明

前言

第一章 编纂民法典应当对继承法编进行修订

一、修订《继承法》的实践必要性

(一)继承的内核

(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

二、修订《继承法》的立法依据

(一)继承制度历来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继承制度一直为各国民法所规制

(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为修订《继承法》提供契机

三、修订《继承法》的障碍与回应

(一)修订《继承法》的障碍

(二)对反对修订《继承法》意见的回应

四、结论

第二章 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

一、配偶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

二、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比较研究

(一)配偶以固定继承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二)配偶以非固定继承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三)配偶以先取份+非固定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四)比较分析

三、确定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主要因素

(一)婚姻关系及扶养关系利益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二)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是配偶继承零顺序的内在要求

(三)家庭结构变化与扶养关系继承人的影响对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促进作用

(四)中国民众继承习惯是配偶继承零顺序愿望的现实反映

四、修改《继承法》应当怎样规定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

第三章 关于姻亲继承的合理性问题

一、继承权的基础

二、世界范围内姻亲继承的源流

三、我国姻亲继承的源起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姻亲继承的源起

(二)我国姻亲继承方式及理由

四、姻亲继承之否定

(一)姻亲继承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

(二)姻亲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的关系分析

(三)姻亲继承对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

五、对姻亲承继遗产的合理安排

第四章 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二、必留份制度的价值及不可替代性

(一)必留份制度的价值

(二)必留份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三、国外必留份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四、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完善

(一)必留份权利主体的确定

(二)实现必留份权利的规则

(三)必留份与其他继承份的关系

五、完善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五章 特留份制度的增设

一、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及后果

(二)国外立法例的比较

(三)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二、必留份与特留份的区别

三、特留份的制度设计

(一)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规则

(二)特留份权利行使的规则

(三)特留份与遗嘱、法定继承的冲突处理规则

第六章 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调整适用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原理

二、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基础

三、遗产酌给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分析

(一)非法定扶养扶助行为的法律维系

(二)同居扶养扶助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姻亲扶养扶助行为的理性规范

四、遗产酌给请求权的重构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性质

(二)遗产酌给请求权的主体

(三)酌给遗产份额的确定

(四)遗产酌给请求权的顺序

(五)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

五、对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具体建议

第七章 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

一、归扣的源起及在现代社会的适用

(一)归扣的概念及源起

(二)归扣的适用

(三)归扣的免除

二、对归扣制度客观评价及学界的不同态度

(一)归扣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利益平衡功能

(二)归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三)我国学界对归扣制度的不同态度

三、归扣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应采取的中间路线

(一)修正归扣制度的必然趋势

(二)归扣制度中间路线的选择适用

(三)我国修改《继承法》对归扣制度的应然规定

第八章 恢复继承权丧失后的宽宥制度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宽宥的规定及缺陷

(一)宽宥的概念及含义

(二)现行法对宽宥的立场及不同解释

(三)宽宥在规范手段(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四)宽宥在规范目的(价值选择)上的缺陷

(五)小结

二、宽宥立法的比较分析

(一)禁止适用宽宥的立法例

(二)全面适用宽宥的立法例

(三)选择适用宽宥的立法例

(四)比较分析结论

三、修正《继承法》规定宽宥制度的建议

(一)基本构想

(二)宽宥的概念选择

(三)宽宥规则的具体思考

(四)立法建议

第九章 关于《继承法》修订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修改遗产范围

(一)规定遗产范围的方式

(二)如何列举遗产项目

(三)建议规定的条文内容

二、修改遗嘱继承制度

(一)应当将遗嘱继承放在法定继承之前规定

(二)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三)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

(四)增加规定新的遗嘱形式

(五)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

(六)应当明确规定遗托制度

(七)规定后位继承

(八)替补继承

三、应当规定遗产的处置与被继承人债权人的保护

(一)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继承法编(草案)》建议稿[1]

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第二版)是2016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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