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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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带条旨、好理解。案例指引,知识点题。

内容简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作者简介

法和普法,为大众进行普法宣传的专业机构,长期与各地司法局合作,制作普法相关宣传手册、普法文章等,旨在深入浅出地普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让更多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 【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方面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协调、督促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责任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 【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设置与配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义务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与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关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防护用品、培训经费的安排】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和特定建设项目发包、出租、转包等行为的限制与管理】

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 【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和受损害人员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规章规程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等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七十条 【可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检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职责要求】

第七十三条 【举报制度的建立与公开】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及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运用】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 【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八十二条 【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上报义务】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与整改评估】

第八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行政部门责任一并查明】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对安全检评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

第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责而发生事故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责而发生事故的追责】

第九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置、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未按要求配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未采取行动或建立制度应对危险和风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法发包、出租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人安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法签订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未投保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对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追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关闭、吊销证照的处罚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级罚款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赔偿责任及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本是2022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法和普法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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