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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病证明书需执业医师签署。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版)》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01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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