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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增补和替换了第一版的部分案例(共24个),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内容简介
走私罪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
本书从一万余个判例中遴选出109个典型判例。首先是对这109个判例进行分类整理,其次是通过“评析与辩点”部分,对每个判例中涉及的走私专业理论如自首、单位犯罪、犯罪形态、证据等及可能的辩点进行详细分析。
本书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增补了无罪辩护案例。该部分为本律师团队作了无罪辩护的走私案例(结果不全是无罪)。第二,增补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例。该部分为全国范围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走私典型案例。第三,增补了新型、典型案例。如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后主要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去向的案件是应定单位走私还是个人走私等。第四,替换了一些陈旧案例。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第二版前言
前言
第1章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1. 擅自修改矿物检测数据未必构成走私故意
2. 公司领导审批并不意味着其对走私必然知情或必然存有主观故意
3. 虽客观上有帮助行为但难以证实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仍无法定罪
4. 行为有悖常理不一定能证明当事人有故意或明知
5. 可采取证明方式认定主观故意时不必采取推定方式
6. 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7. 事实推定应适用高于法律推定的证明标准
8. 在非设关地接驳偷运进境的货物可推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9. 事前无通谋即便提供过多次帮助亦未必构成走私犯罪故意
10. 将长粒米伪报为中短粒米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11. 货主“明知”他人将长粒米报成中短粒米未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12. 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13. 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14. 未参与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普通员工难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15. 曾因“同一”走私行为被定罪处罚不必然推定有走私犯罪故意
16. 因不明知而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应认定为有故意
17. 持择一故意的,在择知范围外成立事实认识错误
18. 误把犯罪行为当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实施的情形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19. 未有效消除怀疑的“惑知”仍属“明知”
第2章 走私犯罪及形态的认定
20. 寄售在现有法律条件下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21. 走私人未归案的情形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准走私犯罪
22. 未查清当事人参与走私具体数量的不应对其定罪处罚
23. 无法完全证明“邮箱单证价格”系真实成交价格的不能定罪处罚
24. 未查扣的象牙因无法鉴定及难以查明事实故无法定罪
25. 尚未进入报关环节、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26. 行为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后,其他共犯仍按原计划实施走私,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的,是否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7. 货运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情形不宜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28. 尚未提取、销售且尚未申请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情形构成未遂
29. 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应以货物跨越关境并过驳作为既遂认定标准
30. 走私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偷逃税款数额不宜一概简单相加作为案件涉税数额
31. 未进入申报环节之时被迫扔掉弹药的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第3章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32. 提供批文的单位及责任人如无特殊情节应认定为从犯
33. 对声称仅形式审核申报资料的单位不宜宣告无罪
34.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后主要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去向的,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犯罪
35. 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36. 名义性承包或挂靠的情形宜认定为个人走私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37. 单位意志系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
38. 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9. 特定情形下单位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40. 特定条件下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可上升为单位意志
41. 特定条件下(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职权协助他人走私)宜将分支机构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协助主体
42. 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已超过个人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起刑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43.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宜区分主从犯
44.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应如何区分主从犯?
45. 单位主从犯与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关系应保持相对一致性
第4章 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46. 单位自首的效果一般可自动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47. 单位自首并不意味着直接责任人员必然成立自首
48. 走私犯罪中特别自首的成立
49. 投案自首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因其他一般性违法接受调查时又主动交代该新罪的,应认定为自首
50. 海关价格例行调查时如实供述且主动提供定罪书证的应认定为自首
51. 旅检例行检查查获未申报应税物品,在海关关员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
52. 例行安检时,携带毒品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53. 自动投案后虽然供述的犯罪数额过半数,但未供述的部分足以影响案件定罪或加重刑罚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第5章 走私犯罪的证据
54. 经海关查验的报关单及查验记录单之证据效力要高于侦查机关事后收集到的其他一般书证和口供
55. 仅有收购人口供而无其他充分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准走私犯罪
56. 跨境电商走私案仅凭模糊证据难以定罪
第6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7. 无法证明有主观明知的夹藏普通货物难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58. “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充分的客观可信赖证据作支撑,较难成为否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
59. 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60. 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的“佣金”不应认定为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
61. 拍卖费不宜一概计入计税价格
62. 进口货物的维修费并非一概都不能计入计税价格
63. 伪报贸易方式并非一概构成走私犯罪
64. 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等费用虽未单独列明,亦不宜计入计税价格
65. 如何理解《刑法》第153条中“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之意涵?
66.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罪名认定
67. 仅对特定种类或同质的走私对象持故意可排除其他不同质罪名的成立
68. 对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数额认识错误将影响量刑
69. 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
70. 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71. 1年内3次走私入罪规定中的前两次走私对象宜限定在普通货物、物品的范围之内
72. 走私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73. 二审期间才生效的司法解释如对被告人有利应有溯及力
74. 如何看待海上偷运走私犯罪中的“合法证明”?
第7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5. 对合法颁发的许可证未经法定撤销程序难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76. 起运时货物属性为非禁止类的即便进口时伪报品名亦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77. 目前形势下走私冻品均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78. 走私土沉香(白木香)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79. 走私被明令禁止的疫区动物的情形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80. 走私檀香紫檀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第8章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81. 偷带猛犸象牙等已灭绝的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形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82. 对携带购买地允许交易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如何查明外国法及分配举证责任?
83. 购买地允许交易珍贵动物制品的条款被取消后还能否以此作为有效抗辩理由?
84. 从外国偷运在其原产国非国家保护动物进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85. 明知是死体穿山甲而走私的情形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9章 走私废物罪
86. 走私的废物中另有普通货物则全案应如何定罪处罚?
87. 单纯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第10章 走私武器、弹药罪
88. 因鉴定检材受污染故当事人无法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89. 一般贸易出口仿真枪伪报品名的情形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90. 以为仿真枪系玩具枪而实施走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武器罪
第11章 走私贵重金属罪
91. 取消审批项目后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92. 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第12章 走私文物罪和走私假币罪
93. 携带文物兼珍贵动物制品两种性质的商品进境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94. 走私白垩纪古脊椎鸟类化石的情形是否构成走私文物罪?
95. 走私假币罪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第13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
96. 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差异究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
97. 性药品外包装上的性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98. 走私淫秽光盘后又复制贩卖的情形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99. 确实不知所走私普通货物中混杂有淫秽物品的情形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4章 走私毒品罪
100. 不能排除当事人被蒙骗可能性的,无法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101. 新规颁行后携带恰特草进境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之可能性或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02. “止咳水”未必一概应认定为毒品
103. 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应以完成交付邮寄手续为既遂标准
104. “推定”及“惑知”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明知”
105. 在走私毒品案中如不能排除货主存在之可能性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15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
106. 走私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范围的物品之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107. 邮寄制毒物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108. 走私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制剂的情形可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109. 尚未进入邮寄的具体交寄环节之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记
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第二版)是2023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晏山嵘。
得书感谢您对《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第二版)》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