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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执行案例。
内容简介
全书内容包含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动产的执行、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对债权的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执行程序。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序
一 对不动产的执行
1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
2 没收财产为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处理
3 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商品房认购书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
4 当事人不能证明司法拍卖是否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其撤销拍卖的申请
5 案外人取得已查封的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后的后续非恶意添附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6 满足特定条件的度假房购房人享有物权期待权
7 父母因赠与而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并约定可终身居住,其主张排除该房产执行的处理
8 消费者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排除执行
9 “借名买房”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10 执行裁判程序中“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
11 拍卖唯一住房后是否需要保留安置费
二 对动产的执行
12 挂靠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认定标准
13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中以物抵债履行部分的依法扣除问题
三 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4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执行中对教育费的认定问题
15 抚养费纠纷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消灭应提起债务人实体异议而非另诉
16 金钱之债执行回转返还孳息计算标准
17 财产孳息的范围及财产被占用期间利率的计算
18 执行回转程序中孳息计算标准的确定
19 强制执行程序中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审查标准
20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
21 案外人能否依据法院冻结案涉款项后另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排除执行
四 对债权的执行
22 到期债权执行
23 第三人收到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超过指定期限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问题
24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既往债权人不必向法院证明其在转让债权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5 简易注销登记模式下变更追加股东适用规则的选取
26 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7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取得执行依据的破产债权仍应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标准受偿
28 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29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产品投资所持股权财产性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0 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1 案外人对人身保险产品主张实体权利不能阻却执行
32 被执行人依据判决生效之前的约定,向判决确认的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不能当然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33 到期未出资股东的出资额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的,不能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
34 抵押权人以未包含担保债务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应不予受理
35 基于授信合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6 针对全案纠纷形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无权主张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7 执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可将继承公证作为确定继承范围的依据
五 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38 被执行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可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39 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
40 股东知情权执行异议的审查路径
41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界定标准
42 竞买人以竞价失败为由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行为异议时执行法院可要求网络平台书面回复
43 请求追加“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法律依据
44 “四步走”评判法则在民生兜底案件中彰显良法善意
45 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和审理范围的界定
46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六 执行程序
47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原则
48 实质审查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形式审查原则的必要补充
49 基于行政非诉执行依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判认定
50 分配方案中程序性异议事项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51 被执行人有权就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52 执行程序中抵销时点的认定
53 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及于保证人
54 执行程序中是否可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是2023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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