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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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立足司法实务,解读总则编司法解释的重点和难点,便于读者快速掌握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内容。

内容简介

2022年2月24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出台,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旧法的有序衔接,同时也是系统梳理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智慧的集大成,更是回应民法典施行后亟待明确与解决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

为适应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出台后,大家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条文与民法典关联规定理解与查找上的迫切需求,特编写本书。

为更好方便大家查、学、用,本书在体例、内容上作了相应创新,针对性与实用性也更为突出。本书整体上以总则编司法解释、总则编为基础分上下两篇,并梳理较为重要的关联规定,同时基于民法典施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典型案例,归纳出较为关注的实务性问题,有助于大家全方位掌握民法典总则编及总则编司法解释等内容。

作者简介

编著者杜月秋,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南京审计大学兼职导师,从事审判实务与法律研究20余年。多篇论文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多次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等国家级征文中获奖,多次立功受奖。出版《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法律出版社),《民法典实用速查手册—词条归类释义与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上篇 总则编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对照解读

一、 一般规定

二、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 监护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 民事法律行为

六、 代理

七、 民事责任

八、 诉讼时效

九、 附则

下篇 民法典总则编要点提示与实务问答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

第二条 【民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地域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界限】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职责与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监护资格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撤销不免除负担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资格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起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中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中的亲子关系】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概念】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行为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登记不一致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公示】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相关权利义务承受】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破产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设立法人行为的权责承受】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成立时间】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权责承受】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定义与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身份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的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依自己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相统一】

第一百三十二条 【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的拟制效力】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我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继续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烈人格利益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被侵权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与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除外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是2022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孙政 编著。

得书感谢您对《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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