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查阅电子书
手机扫码
  • 微信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因版权原因待上架

编辑推荐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内容简介

适 用 导 引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和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有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如燃气热水器燃气泄漏、美容后导致毁容、电热毯短路致人死亡、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以及产品质量的标准等。

一、消费者、经营者的范围

消费者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也包括接受服务者。只要社会成员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而是为了生活消费,便是消费者。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主体。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并且赚取大化的利益。第二,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回报;消费者则因取得商品或享受服务而支付经营者报酬。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或者经营资格,只要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三,经营者是社会成员,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等;根据生产销售的流程,又分为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二、消费者协会职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的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方式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渐成规模。在消费结构方面,消费品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日趋丰富,自住商品房、机动车、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全新修改,这次修改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针对一些经营者诚信缺失,背离社会公德,违法经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一是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处罚机关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在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方面,针对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了规定。

在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方面,针对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一是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是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明确经营者对耐用商品等的瑕疵举证责任;四是完善“三包”规定,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促使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五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对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方面,针对网络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的不同特点,一是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作出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规定;二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三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方面, 一是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公益性;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是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一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二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四是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章节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1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否要求食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十倍赔偿?

2公交车乘客是否属于消费者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3单位是否为消费者?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4如何认定经营者?

第四条【交易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5不明身份第三人闯入酒店对消费者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6游泳者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知情权】

7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8化妆品经营者没有确切说明包装日期上的含义,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9免费体验期结束后,电信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强行扣费?

第九条【选择权】

10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是否涉及侵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1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12作为求偿权主体的消费者范围是什么?

13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14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知识获取权】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15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16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经营者是否应按其承诺赔偿?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17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18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19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谁履行?

20出租车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

义务】

21经营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是指什么?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22航空公司对因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导致旅客迟延旅行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须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24事先约定免除质量担保义务的协议是否无效?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25“七日”期间如何计算?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26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7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28经营者违反本条义务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 三 十 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抽查检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29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措施有哪些?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30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哪些?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3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 四 十 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32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诉】

3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34投诉具有哪些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35如何理解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36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 五 十 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7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38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包括哪些?

39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40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是否应予退还?

41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4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43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品质量合格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44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45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

46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药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

47金融消费者保护类诉讼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 六 十 条【暴力抗法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合格产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2哪些产品不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国家关于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产品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6如何确定销售者、生产者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7如何认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8如何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9强制性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10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11如何处理公众检举的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1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实施哪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13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4如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15如何界定处理品和劣质品?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6申请认证的条件有哪些?

17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18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19为什么抽查样品时必须随机抽取?

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什么不准向企业收费?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21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2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2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包括哪些?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24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哪些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25消费者协会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26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内在质量与外在说明不符的,已经构成产品瑕疵应该怎么办?

27何为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28在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9产品标识所显示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消费者能否起诉要求销售者支付双倍赔偿?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30特殊产品的包装应该符合怎样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 三 十 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1伪造和冒用的区别是什么?

32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3如何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它与商标有何不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4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5承担产品合同责任主要有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36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主要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37如何理解销售者的过错?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38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39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40缺陷产品导致人残疾,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41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在赔偿范围之列?

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如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与现行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时,应如何计算?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4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44如何确定产品质量纠纷的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 五 十 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45如何对“三无”产品定性处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 六 十 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46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 七 十 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1995年12月1日)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9日)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9月8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1日)

3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实用附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

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

二、消费损害赔偿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得书感谢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