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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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内容简介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

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

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

作者简介

作者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他与卡尔·马克思和埃米尔·涂尔干被后人并称为“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对西方的学术思想贡献巨大。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总序一

总序二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 “公法”与“私法”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三 “统治”与“行政”

四 “刑法”与“民法”

五 “不法”与“犯罪”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 “法律”与“诉讼”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甶与强制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一 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及其一般条件

二 法律的实质理性化:宗教法

三 印度法

四 中国法

五 伊斯兰教法

六 波斯法

七 犹太法

八 教会法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一 公权力

二 家产制君主的法律之身份制结构与家父长制结构

三 法典编纂的各种推动力

四 罗马法的承袭与近代法理论的发展

五 家产制法典编纂的类型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一 法国民法典的特质

二 作为实定法的规范性基准的自然法

三 自然法的类型,自然法与自由权

四 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到实质理性的自然法的转化

五 自然法公理的阶级关系性

六 自然法对于法创造与法发现的实际影响

七 自然法公理理论的解体,法实证主义与法律家阶层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一 近代法律里的法的分裂

二 近代法发展里的反形式的倾向

三 现代的盎格鲁——撒克逊法

四 素人裁判与近代法律家阶层的身份倾向

译名对照表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译 序

第一章 西方的城市

一 土地法与人的法律地位

二 兄弟盟约之城邦的出现

三 东方妨碍兄弟盟约之城市出现的因素:禁忌与氏族制其他的巫术性制约;兄弟盟约的前提——巫术性制约的崩解

四 氏族对古代与中古城市的意义

五 西方誓约共同体的兄弟盟约,其法律与政治的结果

六 城市联盟的社会学意义

第二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门阀城市

一 门阀支配的本质

二 威尼斯门阀支配的形成——贵族之独占、闭锁性的支配

三 意大利其他共同体的门阀支配:缺乏闭锁性与Podesta制的采用

四 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其所受皇室行政的制约

五 北欧市议会门阀与手工业行会的支配

六 西洋上古的氏族卡理斯玛王制

七 沿海地区的战士聚落与西洋上古的门阀城市

八 与中古欧洲的差异

九 古代与中世纪门阀经济性格的类似性

第三章 平民城市

一 以市民的兄弟誓约共同体打破门阀支配

二 作为非正当性政治团体Popolo的革命性格

三 中世纪意大利城市里各身份团体间的权力分配

四 古代的Demos与Plebs之类似的发展:罗马的护民官与斯巴达的摄政官

五 古代的“民主制”结构与中古时期的对比

六 古代与中古时期的城市僭主制

七 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例外地位

八 中古城市在自治最盛时期的整体状况

(续)特别是对于圣职者的态度

第四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制

一 南欧与北欧的中世纪城市类型相互间的关系,及其与古代城市类型的关系

二 古代与中世纪的阶级对立

三 古代与中世纪的城市制度:作为政治组织之基础的地区共同体与职业团体

四 早期民主制的担纲者:古代城市的农民与中世纪城市的手工业市民阶层;希腊与罗马在后续发展上的歧异

五 古代与中世纪民主制的经济政策;典型的古代城市之根本的军事利益取向

六 典型的中世纪内陆手工业城市之根本的经济利益取向

七 古代城邦的身份结构:与中古城市作比较

八 作为战士行会的古代城邦:与中古内陆手工业城市形成对比

九 罗马望族寡头制的家产制与封建制结构

译名对照表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是2021年由理想国出版,作者[德] 马克斯·韦伯。

得书感谢您对《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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