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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诺齐克最低限度国家理论缺陷。
内容简介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阐述的自由至上主义被看作能够与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分庭抗礼的政治哲学,自其诞生以来,一直统治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但是,国内外学者往往热衷于讨论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二部分提出的持有正义论,却忽视了诺齐克在该著作其他部分为最低限度国家之正当性提供的各种辩护。本书的目的是揭露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三个部分为最低限度国家之正当性辩护的各种方式均存在种种缺陷,他所倡导的最低限度国家既非道德上唯一能够接受的政治制度,亦非唯一能够实现人们各种共同体理想的政治制度。针对《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一部分的内容,笔者一方面证明诺齐克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提供的各种道德论证均不成功,另一方面揭露“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也不能实现为最低限度国家产生的各个步骤正当性辩护的意图。针对第二部分的论证,笔者一方面阐释了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和诺齐克在分配正义领域的各种分歧,另一方面澄清了诺齐克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误解。针对第三部分的论证,笔者阐明无论从理论建构层面还是从现实运行层面诺齐克都没有证明最低限度国家能够履行乌托邦框架的职能。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前言
导言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 自由主义谱系中的自由至上主义
一 自由主义的构成要素
二 自由至上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
第三节 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理论
1.自由至上主义的道德基础
2.“看不见的手的解释”
3.持有正义论
4.乌托邦框架论证
第四节 研究文献综述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二 国外文献综述
第五节 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第一章反思最低限度国家的道德基础
第一节 诺齐克为个人权利之不可侵犯性所作辩护
第二节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不支持诺齐克式个人权利
一 洛克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二 诺齐克式个人权利理论背离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第三节 边界约束观违背了康德的定言命令
一 康德论“把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定言命令
二 “边界约束”原则与康德原则相矛盾
第四节 “生活意义论证”与消极的个人权利相矛盾
一 “生活意义论证”与“边界约束”原则
二 “生活意义论证”默许个人享有积极权利
第二章辨析“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双重使命
第一节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双重使命
第二节 两个非必然出现的关键转变
一 支配的保护性机构未必出现
二 超低限度国家未必转变为最低限度国家
第三节 “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前提不成立
一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路径—依赖性缺陷
二 “禁止”侵犯了独立者的权利
第四节 “赔偿”无法弥补独立者的损失
第三章重审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第一节 个人权利不拒斥对行为后果的权衡
一 个人权利是一组重要性不同的权利集合
二 个人权利不排斥非幸福主义的后果权衡
第二节 不存在绝对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
一 私有财产权必须接受正义原则的规范
二 基本自由权优先于财产所有权
第四章实施分配正义不会侵犯自我—所有权
第一节 自我—所有权对社会基本结构的依赖性
一 自我—所有权的实现依赖于正义的基本结构
二 “天赋共同资产论”不是对天赋的再分配
第二节 自我—所有权的双层结构
一 控制权和收入权
二 自我—所有权与分配正义目标相融合的分配方案
第五章反驳诺齐克对差别原则的批评
第一节 维持模式化原则不侵犯人们的资格
一 国家权力的两面性
二 差别原则与资格相容
三 潜在参与者的资格
第二节 正义原则的制度性分工
一 正义原则以基本结构为主题
二 正义主题与道德主题的区分
第六章为平等待人的信念辩护
第一节 对他人的非个人化关心是平等主义的动机基础
一 审慎动机与历时性存在的自我观念
二 利他主义动机与实在性存在的自我观念
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道德基础
一 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道德平等观
二 个人化的立场与非个人化的立场的调和
三 公民拥有不受非正义制度统治的消极权利
第七章回击诺齐克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评
第一节 诺齐克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评论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制度与风险
第三节 诺齐克对劳动价值论的批评
第八章重审诺齐克的“乌托邦框架论证”
第一节 框架的中立性与自由至上主义道德哲学相矛盾
一 对最低限度国家的“乌托邦框架论证”
二 乌托邦的稳定性与框架的中立性相矛盾
第二节 最低限度国家不等于乌托邦框架
一 最低限度国家无法执行框架的职能
二 乌托邦框架运行中难以克服的现实困难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超越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是202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胡业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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