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

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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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

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

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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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查阅、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内容简介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19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

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除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作者简介

李立众,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节目录

刑法一本通(第十四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1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2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3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6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4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48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9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5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5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5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61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66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7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74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86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90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96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109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115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119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126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26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126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12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127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27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2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128

第109条 叛逃罪 128

第110条 间谍罪 128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9

第112条 资敌罪 129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12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131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1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35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5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5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4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4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4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4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4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47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148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49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49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52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5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60

第127条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 161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1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62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6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64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65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6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67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167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69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72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73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7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8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8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8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83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18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186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8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93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9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9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9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11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12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2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213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13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213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217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18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18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225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225

第153条、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2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231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 232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2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23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33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3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35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236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37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38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38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42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42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4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4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4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4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4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4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250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250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53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5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25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25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5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6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257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57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5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2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73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74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75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5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6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77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83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83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84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285

    第2款 贪污罪 285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86

    第2款 受贿罪 286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286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286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87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87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88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91

第190条 逃汇罪 29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292

第191条 洗钱罪 29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296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297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301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02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302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303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304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30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308

第199条 删除 310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1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310

第201条 逃税罪 310

第202条 抗税罪 31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1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31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1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31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9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21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321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 323

    第2款 诈骗罪 323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24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24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 32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324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327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30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32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33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33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40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4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4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343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43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343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45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345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47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35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371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72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372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73

第229条第1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75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75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379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7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380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38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85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85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87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387

第236条 强奸罪 387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91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391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391

第239条 绑架罪 393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393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0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 402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0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402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403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04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405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405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407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408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0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09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0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409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09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09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413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13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413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14

第258条 重婚罪 414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414

第260条 虐待罪 414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417

第261条 遗弃罪 417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418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18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1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419

第263条 抢劫罪 419

第264条 盗窃罪 429

第265条 盗窃罪 436

第266条 诈骗罪 436

第267条 抢夺罪 446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449

第269条 抢劫罪 449

第270条 侵占罪 451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451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45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4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4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4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4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4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46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4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64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464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65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65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465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469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69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70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70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0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1

第284条之一第1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471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471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471

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是201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李立众。

得书感谢您对《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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