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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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作者哈贝马斯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很好的著作。

作者简介

  哈贝马斯,生于1928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章节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1.意义与真理:内在于语言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2.内在超越:生活世界和古代世界中对异议风险的处理

3.法律有效性之诸向度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1.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的祛魅

2.理性法的回归和“应当”的软弱

3.帕森斯与韦伯:法律的社会性整合功能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1.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人权和人民主权

2.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理性道德法和实证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3.对基本权利的商谈论论证:商谈原则、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1.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2.交往权力与合法的立法过程

3.法治国诸原则和权力分立之逻辑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

1.诠释学、实在论和实证论

2.德沃金的法律理论

3.法律商谈的理论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1.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解体

2.规范与价值:宪法法院之自我理解中的方法论错误

3.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作用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1.规范性民主模式与经验性民主模式

2.民主程序和它的中立性问题

3.对商议性政治概念的社会学转译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1.社会学的民主理论

2.一个政治权力循环模式

3.市民社会行动者、公共舆论和交往权力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1.私法的实质化过程

2.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法:以女性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3.法治国的危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观

附录一:法律与道德(1986年泰纳演讲)

第一讲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何以可能?

1.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合理性概念

2.法律的非形式化:三种诠释

3.法律建制化程序的合理性:一些初步问题

第二讲 论法治国的观念

1.法律的系统自主性?

2.理性和实证性:论法律、政治和道德的相互渗透

3.用法治国观念代替理性法

附录二: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1988)

附录三: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1990)

1.民族国家的过去和未来

2.统一的欧洲中的民族国家和民主

3.移民和富裕沙文主义:一场争论

后记

中译者后记

中译本修订后记

中西人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主题与人名索引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是2014年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作者[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得书感谢您对《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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