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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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典的权威专家解读。

内容简介

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中国有了新时代的人民权利宣言书。本书为民法典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每章内容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适用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编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总 序

前 言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近亲结婚禁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婚姻成立要件】

第一千零五十条 【家庭组成】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原则】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以及离婚协议的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审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离婚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合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亲属、朋友抚养其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瑕疵收养行为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和裁判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办理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身份关系的变动】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抚养费、生活费等财产关系的调整】

继 承 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遗产酌给份】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遗产分割】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保留胎儿应继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不影响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债务清偿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遗产无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原则及其例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和债务清偿顺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和债务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释义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龙卫球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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