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推荐
编辑推荐
环保新规:入海排污需备案通报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条*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201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分社。
得书感谢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