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编辑推荐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标注重点,归纳要点,逐条解读,适合参加法律类考试的学生和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的读者。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的主体法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案例索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补充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危害国家安全罪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九、侵犯财产罪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二、贪污贿赂罪

十三、渎职罪

十四、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一本通(第六版)是2018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得书感谢您对《刑法一本通(第六版)》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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