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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在程序科学,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章节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 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化整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 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是2015年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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