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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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内容简介

矿产资源纠纷涉及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尤为复杂。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挑选极具代表性的矿产资源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速提高涉矿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教训。

作者简介

作者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擅长金融、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投融资、破产重整、公司和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百亿元。

李舒律师出版了《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授课;创办的“保全与执行”和“法客帝国”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

001 乡政府能否出让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乡政府作为出让主体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

002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国家二级或三级公益林地上可开采矿藏

003 采矿权受让人能否以无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受让人无权以办理不能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004 采矿权存在瑕疵,受让人能否解除出让合同——采矿权拍卖公告载明的资源储量与实际不符但出让人已进行风险提示的,受让人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出让合同

第二章 矿业权转让

005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

006 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属成立但未生效合同

007 采矿权转让未经批准,受让人能否直接诉请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未获得批准,受让人无权请求办理变更登记

008 不满足转让条件,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采矿权不满足已经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不能据此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009 不满足转让条件,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探矿权转让不满足勘查满2年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条件将导致合同无效

010 自然人能否成为探矿权人,与自然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自然人不能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与自然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不能获得批准,合同未生效

011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且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即非法开采矿产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012 探矿权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是否会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探矿权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将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013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无需审批,自合同成立即生效

014 矿业权转让人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受让人能否诉请自行办理——矿业权转让的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报批手续

015 矿业权转让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采矿权转让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016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能否向矿区所在地法院起诉——探矿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权属变更登记地,并非探矿权所在地

017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给其关联公司,股东可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018 通过设立分公司转让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探矿权转让合同当事人通过设立分公司故意规避行政监管,不向行政部门报批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无效

019 采矿权转让意向合同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采矿权转让意向合同不属于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才生效的合同

020 采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整体未生效——采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合同除采矿权转让条款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021 采矿权转让合同不能获得批准,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明确不予批准的,受让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022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转让价款以哪份合同为准——后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则应以先签订的合同确定转让价款

023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权利义务如何认定——后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替代和变更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应以后签订的合同认定权利义务

024 非法矿井能否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采矿权转让标的为非法矿井的,转让合同无效

025 采矿权能否抵债,未经批准抵债合同是否有效——采矿权抵债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章 涉矿企业投资

026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需行政审批

027 矿山企业股权受让人迟延支付价款后发生政策变化,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矿山企业股权受让人迟延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后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028 受让矿山企业股权后矿业权出现问题,受让人能否拒绝付款——受让矿山企业股权后未依法行使矿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029 矿山企业股权“一股二卖”的归属认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后未登记,转让人再次处分的,参照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030 如何区分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判断属于矿业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取决于矿业权人是否更名及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矿业权转让

031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过户,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转让合同——矿山企业股权受让人已实际控制企业经营,即使仍有部分股权未变更登记,受让人也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032 转让股权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合同是否有效——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033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是否需报批——转让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应履行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手续,否则合同不生效

034 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035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部分财产份额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转让矿山合伙企业部分财产份额、不导致采矿权主体变更的,应认定合法有效

036 矿山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合伙份额的转让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037 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否同时变更——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仅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

038 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股权”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财产权益,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

039 借款转化为煤矿投资款,投资回报约定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民间借贷借款转为煤矿投资款并约定投资回报,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 矿业权承包、租赁

040 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采矿权主体未发生变更的采矿权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041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判断是否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应基于矿区管理、开采期限、合同标的等方面

042 能否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承包合同无效

043 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能否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

044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有效——采矿权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未经批准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第五章 矿业权施工

045 矿山开采劳务承包是否属于采矿权转让?未报批是否有效?——矿山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并非转让采矿权,应认定合法有效

046 探矿权工程承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具有探矿权转让特征的探矿权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

047 未取得探矿权就与他人订立的勘查合同是否有效——未取得探矿权就与他人订立勘查合同勘查矿产资源的,合同无效

048 露天矿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人应当具备施工资质

第六章 矿业权合作、合伙

049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契约性矿业权合作合同不涉及矿业权转让,故无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050 如何区分采矿权合作与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合作不涉及变更采矿权主体,且采矿权人未完全放弃矿区管理的,不构成采矿权转让

051 合作探矿是否属于探矿权转让,是否需报批——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探矿权转让合同,故不需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052 因采矿权合作一方过错导致无法生产,能否请求其赔偿损失,损失如何计算——因采矿权合作开采一方的过错导致矿区无法生产,对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053 合作办理采矿权证照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合作办理采矿权证照合同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054 合作探矿的目的是进行采矿,合同是否有效——订立合作探矿合同的目的是进行非法采矿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055 自然保护区内能否合作开矿——即使取得矿业权证,在自然保护区内合作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仍为无效合同

056 矿业权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以合伙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合伙协议无效

第七章 矿业权侵权

057 探矿权人能否请求他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探矿权人不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及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故无权要求他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

058 矿业权人能否对取得许可证之前的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矿业权人无权对取得许可证之前的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059 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但未取得许可证的受让人,能否对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采矿权出让合同生效后、采矿许可证颁发前,受让人依约履行合同并合法占有矿区的,有权对他人的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060 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采矿权受到侵害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061 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被侵权人还能否请求民事赔偿——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062 越界开采侵权赔偿数额能否扣除开采成本——越界开采行为恶意侵犯国有矿山资源的,计算侵权损失时不应剔除开采成本

063 越界开采行为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侵权损失如何认定——越界开采行为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64 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应驳回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065 采煤沉陷侵权是否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采煤沉陷侵权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规定

066 建设工程压覆矿区,矿业权人能否诉请拆除——已投入运营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压覆矿区的,采矿权人无权诉请拆除

067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矿产资源被压覆,采矿权人可诉请赔偿停产损失

068 电力设施建于探矿区域内无须赔偿——在探矿区域内建设电力设施的行为未致使勘探受阻的,电力设施建设人无须承担不能勘探的损失赔偿责任

069 公路建设压覆矿业权的具体范围如何认定——公路两侧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应参照公路安全的相关规定

070 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后应依约支付补偿款,否则应赔偿利息损失

071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诉讼中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

072 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侵权纠纷是否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073 煤矿整合后利益受损,各方责任如何认定——煤矿多次整合后一方遭受损失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应以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为基础进行认定

第八章 矿业权物权

074 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当事人请求对探矿权确权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075 矿业权抵押是否需登记,矿业权抵押备案是否等同于抵押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备案时设立

第九章 矿业权执行

076 矿业权转让案件执行中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判断,通过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不能最终解决

077 国土厅拒不协助执行,单位被罚款80万,直接责任人被罚款10万——矿产主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法院可予以罚款

第十章 矿业权行政

078 最高法副院长亲判国土部败诉,裁判文书堪称典范——复议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司法审查需要,未完全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法院可以要求复议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079 采矿权被行政机关违法关闭的,采矿权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080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采矿许可的,应给予补偿

081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煤矿能否继续经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行政机关可对煤矿实施关闭

082 煤矿承包人能否对关闭煤矿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煤矿承包人对整合关闭煤矿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083 能否对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章 涉矿犯罪

084 未经许可能否开采河砂,是否可能构成犯罪——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是2019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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