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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册为监察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部单行法律。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法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我国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 【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 【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 【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询问】
★★★第二十二条 【留置】
★★第二十三条 【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 【搜查】
★★第二十五条 【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缉】
★第三十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 【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 【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 【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 【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和效力】
附录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附录二 实用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大字学习版(2022年版)是2022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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