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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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400余个。

内容简介

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对民间借贷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挑选极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朋友传递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速提高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系统分析,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作者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擅长金融、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投融资、破产重整、公司和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百亿元。

李舒律师出版了《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授课;创办的“保全与执行”和“法客帝国”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阅读提示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主体

001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可否请求企业偿还借款?——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002 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债务形成于与他人同居期间,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003 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是否须要承担还款责任?——夫妻一方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向银行抵押借款的,不构成表见代理,被冒名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界定

004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规则——合伙协议约定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005 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能否认定为合作开发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资金提供方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006 如何区分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回报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007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何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仅有资金流通而没有客观租赁物的,应当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008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不当然构成赠与

009 当事人主张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主张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不能简单以交易习惯为由,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性质

010 借款人已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能否否定民间借贷事实?——当事人抗辩民间借贷事实不存在,并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未能否定借贷事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01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何法院认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就房屋买卖还是民间借贷产生争议的,法院将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012 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还款?——因对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清算后形成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第三章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013 企业向员工集资后转贷他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企业向员工集资后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014 以借来的资金转贷牟利,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只有以向其他企业借贷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015 以银行贷款转贷牟利的借款行为竟然有效?——出借人抵押贷款后向他人转贷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016 出借人利用非自有资金向他人借贷是否当然无效?——出借人使用非自有资金向他人出借借款,并不当然无效

017 小贷公司超额发放贷款是否有效?——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018 “分手费”约定是否有效?——“分手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

019 校园贷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借款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借贷行为无效,但应返还借款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020 受让了无效民间借贷债权,竟有权要求还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021 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有效?——出借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借款不影响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及效力

022 资金未到达借款人账户,法院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023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自借款实际交付时生效?——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四章 民间借贷的事实认定

024 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还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还款且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025 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也可能胜诉——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026 民间借贷仅以借据提起诉讼能否胜诉?——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027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转条”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前期高额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028 仅凭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胜诉?——原告持欠条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应当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举证证明

029 民间借贷借条未载明债权人,出借人也可胜诉——原告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起诉,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

030 自然人之间借贷如何认定出借人已提供借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对其已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031 原告以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032 民间借贷案件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到庭,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其所主张事实的认定——民间借贷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案件主要事实的,法院对借贷事实不予认定

033 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

034 亲属之间借款未打借条,诉请偿还借款能否胜诉?——亲属间借款未出具借条,法院应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035 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借款,如何才能胜诉?——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借款但无借款交付凭证,法院将综合相关因素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036 夫妻一方存在虚构共同债务嫌疑,由谁证明借贷事实?——夫妻一方具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嫌疑的,即使该方单方自认,第三人仍需对借贷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037 以借条复印件提起诉讼能否胜诉?——书证复印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亦可证明案件事实

038 借款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以哪份协议为准?——合法有效的补充协议是对借款协议的细化与补充,在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039 法院应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严格审查

040 法官不能仅凭经验判断推翻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使法官基于自由心证确信案涉现金并未实际交付,也不能仅根据经验判断便推翻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041 民间借贷当事人已承认的事实能否反悔?——当事人欲推翻自认事实,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042 被告自认借款事实,为何原告依然败诉?——夫妻一方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另一方利益,即使其单方自认债务,原告亦应当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第五章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

043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044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否请求偿还原债务?——以物抵债协议中未约定原债务消灭,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原债务

045 债务人拒绝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

046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能否主张以股东借款抵销?——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当然抵销

047 民间借贷被告能否主张抵销债务?抵销须满足什么条件?——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以其享有对原告的债权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的,应举证证明享有债权的事实

048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承诺能否撤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免除债务的承诺不可撤销

049 借款合同约定两个还款条件,未同时满足出借人也能请求还款吗?——借款协议约定两个任意性还款条件,只要其中任一条件成就,借款方就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章 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050 民间借贷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吗?——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051 民间借贷未约定逾期利率,能否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按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052 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053 民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出借人能否请求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054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能否请求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5 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

056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

057 逾期利息已达到年利率24%,出借人还能否主张律师费用?——即使借款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已达到年利率24%,出借人仍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用

058 口头约定利息是否等同于利息约定不明?主张利息能否获得支持?——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

059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能否超过年24%?——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

第七章 民间借贷的担保

060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061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对买卖标的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062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否有效?——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系让与担保,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063 出借人能否请求P2P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064 民间借贷第三人只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也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第三人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但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065 董事长私刻公司公章向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公司负责人私刻公章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066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并不当然免责

067 担保未设立,担保人竟还需承担责任?——因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未设立,担保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068 出借人能否排除他人对让与担保物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对让与担保标的不享有物权,不足以排除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069 借款人死亡,保证人可以向谁追偿?——借款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有权向继承人追偿

070 保证人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竟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借款协议上表明保证人身份,仅在担保附属协议上签字的,保证责任并不当然免除

071 以学校财产设立抵押是否有效?——以不能抵押财产设立抵押担保的特殊情形与责任承担

072 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登记前,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073 受托人低价处置抵押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恶意低价处分委托人财产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74 房屋抵押合同已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权是否设立?能否申请执行?——公证机构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因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075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借款合同是否失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签订目的、合同签订内容以及合同签订主体,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进行判断

076 银行保证金是否属于金钱质押?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金钱质权设立应当具备“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项要件

077 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发生变化,是否影响金钱质权的设立?——当事人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在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项要件的情况下,账户资金余额发生浮动,并不影响金钱质权的设立

078 合同约定担保数额50元,法院认定为50万元,借款合同存在笔误的解释规则——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矛盾,且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担保债权数额

第八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079 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080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能否诉请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081 民间借贷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能否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间借贷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仍有权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082 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必须以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必须以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诉讼

083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线索,应继续审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虽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084 民间借贷出借人、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085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大数额资金的,构成诈骗罪

086 如何认定“套路贷”?常见类型有哪些?——当事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章 民间借贷的诉讼

087 出借人在服刑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债权人服刑期间诉讼时效中止

087 私自录音能否作为民间借贷证据使用?——私自录音满足特定条件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87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087 民间借贷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败诉,能否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087 法院未查明民间借贷实际本息,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未查明民间借贷实际本息的,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

087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在约定不清或者未约定的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

087 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当事人指示他人作伪证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妨害作证罪

087 出借人仅起诉连带保证人,应否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并不必然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附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典型案例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是2019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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