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愤青,刺客与暗杀

  • 火种
  • 作者:刘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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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章字数:808

当时正是“新政”时期,这个刺杀未遂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清朝当权者也觉得不好下手。当时主审此案的是民政部大臣善耆,章宗祥为民政部右丞,主持庭审事务。审案出现两种意见:一边是御史胡思敬等主张极刑,一边是善耆、章宗祥等人认为现在正推行宪政,革命党人也不止汪、黄二人,不如从宽处理。请示载沣后,汪精卫与黄复生被判终身监禁,载沣和善耆从此赢得了“爱才”的美名。汪精卫不但没有从容就义,反而为他捞足了政治名声。

30年后,载沣与汪精卫的命运发生了神奇的逆转。日本侵略,国土沦丧之际,从前的摄政王坚守了一个中国人的气节,拒绝投靠日本人扶持的伪满洲国,宁可在北平当寓公,也不去投靠儿子溥仪。而那个曾经的革命青年却投降了日本人,在南京建立汉奸伪政权。1942年,汪精卫以南京伪国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前往长春,参加伪满洲国成立十周年庆典,会见溥仪。载沣保持了晚节,一直在北京迎来了解放。汪精卫死于1944年,他在南京的陵墓被国民政府下令炸毁。

历史学家从来不会高估暴动和暗杀的价值,但暗杀和暴动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却不容小觑。反抗清王朝所进行的暴力暗杀,是革命青年对封建统治的个人反抗。它使统治阶层受到震撼,惶惶不可终日,局面越发动荡不安。暴力活动彼此呼应、互相影响,每当起义前景大好,暗杀就不是最优的选择;当革命陷入低潮,大规模起义失败,就有人选择轰动效应的暗杀。暗杀是革命党人的一种自我牺牲,也是他们激励斗志、团结同志的一种方式。

陈独秀后来对暗杀活动作了批评和否定。他说,从事暗杀活动的人,“只看见个人,不看见社会与阶级。暗杀所得之结果,不但不能建设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而且引导群众心理,以为个人的力量可以造成社会的善、阶级的善,可以去掉社会的恶、阶级的恶。此种个人的倾向,足以使群众的社会观念、阶级觉悟日就湮灭。因此我敢说:暗杀只是一种个人浪漫的奇迹,不是科学的革命运动。科学的革命运动,必须是民众的、阶级的、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