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不能赔付

坦白讲,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是学医出身,有些疾病描述本就拗口、难以理解。比如,所谓的“有诊断意义的升高”,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医生说升高就算升高呢?

看起来,这里的问题在于,说法太过宽泛,不够细致。但如果规定得太细,一样会引发消费者质疑。个别重疾甚至连治疗方法都得按照条款的规定走,不仅保险消费者看不懂,就连专业医生也表示不太理解。

保险业这种不顾实际情况的咬文嚼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都看不下去了。早在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在2017年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时,上述内容得到保留,而且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更多、力度更大。精确、可量化本来就是专业、高效的代名词。只是在保险理赔领域,可量化的标准和实际操作情况两者之间的平衡确实太难掌握了。

定义疾病的是中国保监会,说疾病定义有值得商榷之处的,也是中国保监会,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这件事有多拧巴了。

说白了,规定尽可能详细、明确,是为了防范居心不良之人,但在实际操作时,好人有时也会被误伤。令人宽慰的是,这种误伤是可以被修复和纠正的——针对诉求合理的理赔纠纷,司法体系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在涉及这类问题的法律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的往往是消费者一方。

所以,只要你做到了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对于所谓的理赔严苛问题,大可不必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