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非公众股份公司

1.2.1 股东代表诉讼线(1%)

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位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和姚军以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5亿元。三位原告在诉状中称,大股东潘石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红石实业拥有的SOHO现代城、建外SOHO的相关权益非法转让到了潘氏夫妇持有的SOHO中国名下,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由于潘石屹是知名企业家,该案受到了法学家和企业界的关注。该案例直接推动了《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2.2 股东提案资格线(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2.3 股东大会召集线(10%)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股东大会会议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于股份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不可能经常召开股东会议,因此《公司法》确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定公司一年中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年会何时召开、审议哪些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一年中多次召开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在两次股东大会年会期间,公司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因而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与股东大会年会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召集权人和召集程序不同,审议的事项也有所区别。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明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占有相当的比重,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

1.2.4 申请公司解散线(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解析见1.1.5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