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对外贸易概述
对外贸易亦称“外国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一个企业要开展外贸业务,就必须对外贸的基础知识有一些基本的认识。
第一节
对外贸易基础知识
一、对外贸易关系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对外贸易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两种。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将外购的原材料进行加工而生产出另外一种产品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将外购的商品直接进行销售,而不对其进行加工的企业,俗称贸易型企业。
由于两种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商品的来源等有很大不同,所以其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也存在很大区别。
二、对外贸易出口方式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自营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
(一)自营出口
自营进出口是指国家相关部委授权生产性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自营出口权后,可以对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
(二)委托(代理)出口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在受托办理出口业务时,外贸企业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委托出口货物时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交托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下面主要针对出口贸易实务中常见的两种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行介绍。
(一)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它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加工贸易
1.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一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将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加工贸易说明
序号类别具体说明
1进料加工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是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在这类业务中,本国的经营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相关企业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在进行进料加工贸易时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
2来料加工来料加工通常是指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加工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将来料加工为成品并交给对方,自已收取加工费。其中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提供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提供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使用本国原料的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料、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