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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张丰艳
简介: 本书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全球音乐产业发展的概况。

内容提要

本书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全球音乐产业发展的概况,从唱片业、演出行业、著作权与集体管理组织、音乐教育和音乐人才培养等角度对多个国家的音乐产业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对音乐产业发展建设提出了建议,能帮助读者从整体上了解和掌握全球音乐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对全球音乐产业发展进行梳理与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将各个国家的音乐产业进行横向联系,相互借鉴、相互启发、取长补短,对我国的音乐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今后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环境和其他国家的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本书适合音乐产业从业人员阅读,也可以作为音乐相关专业的教材使用。

第一章

美国音乐文化产业

作为一个有着200多年历史的国家,美国虽然没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却具有相当强大的全球文化影响力。近30年来,随着美国文化产业的强劲发展,美国已成为世界文化产业的领导者。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r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美国仅电影、音乐和电脑软件等版权产业的收入就已高达9318亿美元,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而整个文化产业的收入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已远超出飞机、汽车和农业等美国代表性产业的收入,可见美国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仅次于军事工业的支柱性产业。

一、“自由竞争+政府激励”的产业政策

美国的文化产业之所以得以发展壮大并在当今世界形成全球性的文化影响力,离不开其多年以来独特的文化政策。一直以来,美国在文化产业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都呈现出一种“无为而无不为”的特点。

(一)“政府远离文化”型的全面市场化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从政府对文化发展担任的角色来看,美国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属于典型的“提供便利性”文化政策,即政府不进行直接的艺术资助、不制定法规管理文化艺术活动,同时也不承担规定文化价值、引导文化潮流的发展的责任,而是将文化发展的职责更多地归于社会和个人,让不同文化自行发展。同时,法律也是美国政府调控文化市场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为鼓励文化产业的自由发展,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令取消政府管制,如《广播法》(1927)和《通信法案》(1934)以及此后相继颁布的《联邦税法》《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等,并通过制定和执行《宪法》《版权法》《反托拉斯法》《保护中小企业法》等法律来保护文化产业的自由竞争,限制垄断。

(二)全方位激励的税收与财政制度

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投资和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举措集中在资源供给、需求匹配、导向管理和成本抵扣四个方面,为文化机构提供了保障。

在社会资源供给方面,美国利用税收支出式的方式激励社会形成规模庞大的资金池。税法501c3条款中允许纳税人可以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应纳税收入中抵扣慈善捐赠额,纳税个人抵扣额不得超出50%,企业纳税人则以10%为限。此项规定极大的活跃了美国的慈善捐助,

巩固了慈善捐赠的传统。Giving USA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美慈善捐赠额为3732.5亿美元,占GDP的2.1%,较2014年增长4.1%。其中,文化机构受赠186.63亿美元。

在社会资源匹配方面,政府通过准入限制的策略来实现资源的精准配置。如上文中提到的税收抵扣条款,只有捐赠对象为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时才能享受税收抵扣。从资源需求上来看,这样的准入限制促成了资源的精准配置,这也使得文化领域成了美国社会捐助主要去向之一。

在导向管理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国家人文基金等由联邦财政作为主要出资人的人文艺术资助政策来实现对文化产业的方向引导。1965年,美国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法律生效,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NFAH),主要从事艺术与人文事业的补助工作。在地方层面,美国各州县市政府也都设有文化艺术理事会,确保公众对文化事业的参与。

版权:人民邮电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