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了相关修改。
1.1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应当遵循基本准则而制定。
1.1.1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从而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1.1.2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如图1-1所示。
图1-1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1.1.3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的合理假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准则规定
会计主体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持续经营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分期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货币计量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1.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于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虽然母、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报表,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这时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
2.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的情况。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加以制定和规范的,涵盖了企业从成立到清算(包括破产)的整个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不过,如果一家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还假定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并仍按持续经营基本假设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至于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3. 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家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的情况。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