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今生:留守儿童社会形态的多样化考察思维导图

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留守儿童的著作。

第一章

留守儿童的文献回顾和研究设计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留守儿童问题也逐渐出现,可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区域发展不平衡等不合理现象的附属产物。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不少农村儿童被迫留守家乡或者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进而处于一种“缺失型”的成长环境,这使他们在个体安全、心理健康、学习教育等方面存在隐忧。而且,近年来有关留守儿童自杀、犯罪等内容的新闻层出不穷,“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服农药自杀”等新闻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应当说,留守儿童问题是当前极其重要的、关键性的议题,它是切实关心下一代成长、改善民生、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区域发展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着力点之一,也是社会各界无法回避的热点社会问题和重要议题。

留守儿童及相关概念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学术界、社会慈善组织、企业、学校等机构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均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并利用自身独特的视角和资源等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和报道。但是,“留守儿童”作为其中最为关键的学术概念依旧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定义,而且根据不同概念界定而进行的数据统计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导致数字推算也存在极大的差异。通过文献梳理可知,与“留守儿童及其问题”相关的概念主要包括“留守问题”、“第二代留守儿童”、“曾留守儿童”、“再留守”、“完全留守”、“缺父留守”、“缺母留守”、“流动儿童”等。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正如前文所言,“留守儿童”的定义尚不统一,但国内外学者大多从留守儿童的年龄、父母外出的数量和父母外出打工的时间长短等特征来展开论述。我国最早提出“留守儿童”概念的当属上官子木,他于1993年在《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一文中认为,“留守儿童”是特指父母亲出国而被留在家中由祖父母照顾的儿童。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得以不断扩展,逐渐强调:“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的儿童”也应当属于留守儿童。国内最早是孙顺其(1995)基于此含义进行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的,并撰写了题为“留守儿童实堪忧”的文章。同时,近年来学界对于留守儿童的年龄、父母外出的数量和父母外出打工的时间长短这三方面逐渐达成共识,具体如下。

1.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

对于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曾经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2007年以前,段成荣等界定为14岁以下,吴霓等界定为6~16岁,邹先云界定为16岁以下,叶敬忠等界定为18岁以下。但是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知,2008年以后学界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逐渐趋于统一,即18岁以下。比如,段成荣的研究中,将留守儿童年龄界定调整为18 岁以下;2010年全国妇联课题组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将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岁以下(0~17岁)。2.外出父母的数量

大部分研究认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的儿童都可以被视为留守儿童。相应的留守儿童家庭结构被划分为父母均外出流动家庭和单亲外出流动家庭( 母亲外出流动或父亲外出流动)。也正因为如此,《2017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把农村留守儿童分为三类,除了1000万父母均不在身边的“完全留守”外,还有“缺父留守”、“缺母留守”等类型。3.父母外出时间

大多数文章对父母外出时间未加限制,仅以“长期在外务工”笼统带过。在一些调查研究中,研究人员为便于研究的可操作化对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务工时间进行了划分,如吕绍清(2007)以每年在外半年以上加以限定;叶敬忠(2009)对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研究中限定为每年在外4个月以上;周福林(2006)、段成荣(2006)、郝振(2007)等提出参考人口普查界定流动人口的标准,父母外出半年以上的儿童为留守儿童。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限定留守经历的持续时间,比如,吴霓(2004)就基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强调对父母外出的时间加以限定是没有意义的。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