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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其他法例分析汇编。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采取汇编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的各方意见、草案进行了整理。包括以下六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1989年《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境外立法例。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包括一审稿与二审稿;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包括(一)、(二)两版;高校修改建议稿包括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境外立法例包括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德国《行政法院法》、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韩国《行政诉讼法》、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2011年修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1999年)。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成员,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l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院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江必新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 言
专题一 总 则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二 受案范围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四)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三 管 辖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专题四 诉讼参加人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五 证 据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六 起诉和受理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六)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七 审理和判决的一般规定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专题八 第一审普通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六)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专题九 简易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四、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五、境外立法例
专题十 第二审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专题十一 暂时权利救济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六)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节)的规定
(七)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八)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的规定
专题十二 审判监督程序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专题十三 执 行
修改提要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一)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建议稿(二)的规定
五、部分高校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二)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三)中国人民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四)中国政法大学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六、境外立法例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的规定
(二)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五)韩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 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一、关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三、关于完善管辖制度
四、关于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
五、关于完善证据制度
六、关于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
七、关于完善判决形式
八、关于增加简易程序
九、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十、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是2015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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