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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逐条解释新修改条文,注重涵义、背景、实务,含系统介绍和典型案例。
内容简介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成员,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l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院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江必新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凡例与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 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 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 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 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第二十一条 共同管辖(修改)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修改)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未改)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修改)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修改)
第二十六条 被告的确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修改)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新增)
第二十九条 第三人(修改)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未改)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修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修改)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修改)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修改)
第三十五条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限制(修改)
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与补充证据(新增)
第三十七条 原告提供证据(新增)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新增)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未改)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修改)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新增)
原第三十五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删去)
第四十二条 证据保全(未改)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新增)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修改)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六条 作为类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新增)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修改)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修改)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新增)
第五十一条 立案登记(修改)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修改)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增)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修改)
第五十五条 回避(修改)
第五十六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先予执行(新增)
第五十八条 按照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修改)
第五十九条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修改)
第六十条 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新增)
第六十二条 申请撤诉(修改)
第六十三条 审理依据(修改)
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新增)
第六十五条 生效裁判的公开(新增)
第六十六条 对被告方妨碍诉讼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修改)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修改)
第六十八条 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改)
第六十九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修改)
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修改)
第七十一条 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修改)
第七十二条 履行判决(修改)
第七十三条 给付判决(新增)
第七十四条 确认违法判决(新增)
第七十五条 确认无效判决(新增)
第七十六条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新增)
第七十七条 变更判决(修改)
第七十八条 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新增)
第七十九条 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新增)
第八十条 公开宣判(新增)
第八十一条 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增)
第八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新增)
第八十四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新增)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上诉(未改)
第八十六条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修改)
第八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新增)
第八十八条 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
第八十九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修改)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申请再审(修改)
第九十一条 再审事由(新增)
第九十二条 依职权再审(修改)
第九十三条 检察监督(修改)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修改)
第九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 非诉强制执行(修改)
原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删去)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至第九十九条 涉外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原则(未改)
原第七十二条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删去)
第一百条 委托中国律师诉讼(未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增)
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三条 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未改)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是2015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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