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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简介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研究内容为:互联网保险的概述、特点及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主体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垄断与竞争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的定价及费率监管;互联网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以及互联网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等。
作者简介
作者武长海,法学博士、博士后,金融学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基金业协会非诉讼调解专家;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
发表学术文章上百篇,出版教材和专著6部;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十余项;获教育部和商务部等部委研究成果奖三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法律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论丛》主编。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折页
总序
绪论
一、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带来的历史性机遇
二、 互联网保险的四级发展阶段和层次
(一)互联网保险的第一层次:渠道创新
(二)互联网保险的第二层次:场景/产品创新
(三)互联网保险的第三层次:商业模式创新
(四)互联网保险的第四层次:网络思维和基因
三、 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一)互联网保险含义的界定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征及趋势
1.结合互联网虚拟经济的创新险将层出不穷
2.场景化使用和购买将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特点
3.大数据的出现将实现保险的个性标准化
四、 不完备理论下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
(一)法律相对于市场是永远不完备的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监管内容
(三)互联网保险具有独特的风险因素
1.技术风险
2.法律风险
3.金融风险
4.系统性风险
(四)互联网保险呼唤法制的变革
第一章 网络互助的组织创新与治理制度
一、 相互保险公司的雏形 ——网络互助的现状
(一)四大网络互助平台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二)网络互助的自身定位——否认其“保险”本质
(三)定位澄清——网络互助乃相互保险公司的雏形
二、 域外相互保险组织的概述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历史演进
(二)相互保险组织的所有权结构优势
三、 网络互助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互助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二)网络互助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四、 域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经验
(一)域外相互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概述
(二)相互保险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例
1.成员大会
2.成员代表会
3.董事会
4.监事会
(三)域外相互保险公司特殊的内部治理机制设计
1.英国的特殊设计——分红委员会
2.日本的投保人恳谈会及评议委员会
五、 网络互助“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二)具体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
1.权力配置上的分权制衡
2.具体运作方面的特殊设计
3.对发起会员的限制
4.强化信息披露
六、 小结
第二章 互联网保险中介的法律义务探析
一、 保险经纪人概述及理论基础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二)保险经纪人有助于缓解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1.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2.保险经纪人可以缓解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三)保险经纪人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1.委托代理理论下的代理人问题
2.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四)法律义务的设置是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 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一)实务领域保险经纪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方式
1.传统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
2.传统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特点
(二)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三)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1.保险经纪人的一般法律义务
2.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法律义务
三、 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一)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现状
(二)互联网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方式及特点
1.互联网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方式
2.互联网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特点
(三)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保险业务松绑
(四)减轻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一般法律义务
四、 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独特的代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一)特殊代理问题的表现形式
1.隐私保护
2.搜索的公正性
(二)特殊代理问题的法律规制
(三)细化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法律义务
五、 小结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实证分析
一、 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1.最大诚信原则
2.公平理论
(二)说明义务的经济基础
1.信息不对称理论
2.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
二、 传统保险说明义务梳理
(一)传统保险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二)传统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构造
1.一般条款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义务+被动解释”
2.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三、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理论探讨
(一)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结构梳理
(二)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性
1.销售页面成为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履行程度要求更高
3.广告与说明义务的竞合
四、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现状及问题
(一)履行现状
1.一般说明义务
2.明确说明义务
3.特殊提示义务
(二)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问题分析
1.说明义务自身履行不到位
2.互联网特殊销售渠道的负外部性
3.互联网营销特性与完整信息披露的冲突
4.互联网保险中的搭便车行为
五、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一)说明义务的完善
1.完善一般说明义务
2.全面履行提示义务
3.多形式地向投保人主动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
(二)立法明确、投保流程规范化
(三)平衡互联网营销特性与监管审慎性
(四)建立保险消费者联盟
(五)规范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欺诈的规制与防范
一、 互联网保险欺诈概述
(一)互联网保险欺诈的定义
(二)传统保险欺诈及其防范理论的梳理
(三)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现状
1.互联网投保人欺诈的表现形式
2.互联网第三方欺诈的表现形式
(四)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特点
1.逆向选择
2.道德风险
二、 互联网保险欺诈的博弈分析
(一)投保人保险欺诈的博弈分析
1.投保人保险欺诈模型假设
2.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假设条件分析
3.博弈均衡分析
4.进一步分析
(二)第三方欺诈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条件及说明
2.博弈模型的建立
3.博弈模型分析
4.抑制第三方欺诈倾向建议
三、 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建议
(一)建立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监管体系和监管目标
1.投保人监管
2.保险机构方面
3.保单的上传、核查方面监管
4.数据库监管
(二)利用数据挖掘基础进行保险反欺诈预警
1.通过数据挖掘建立信息化监控体系
2.保险公司加快反欺诈研究
3.抑制第三方欺诈倾向
(三)建立信息共享及黑名单制度
1.建立反欺诈数据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2.黑名单制度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费率监管的革新与困境
一、 保险费率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一)理想状态下保险价格的市场出清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保险市场社会福利的变化
(三)解决市场失灵:市场自发调解,还是保险机构监管
二、 传统保险定价与费率监管
(一)传统保险的定价方式分析
1.传统保险定价的构成
2.传统保险定价的困境
(二)传统费率监管的模式概述
1.美国保险费率监管的模式
2.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模式的发展
三、 大数据带来保险定价与监管的变革
(一)大数据背景下对保险定价的变革
1.大数据使纯保费定价更加精确
2.大数据可帮助减少附加保费
3.保险欺诈等恶性问题得到改善
(二)大数据背景下对传统保险费率监管的挑战
1.严格的费率监管甄别成本高
2.过于宽松的费率监管易使大数据被滥用
四、 互联网保险费率监管的对策
(一)放开前端,由审批制监管向注册制监管转变
(二)管住后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互联网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
一、 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一)偿付能力的认定标准
1.偿付能力的内涵
2.以偿付能力额度作为衡量标准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
2.监管博弈理论
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梳理及评述
(一)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评述
1.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2.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评述
(二)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模式及评述
1.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模式
2.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模式评述
三、 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困境
1.风险评估方式不够全面、细化
2.费率监管技术不够数据化
3.动态监管无法做到实时监管
(二)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建议
1.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进展
2.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建议
第七章 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 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概述
(一)互联网保险竞争主体
1.官方网站模式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3.专业互联网保险企业模式
4.专业中介代理模式
5.互联网兼业代理模式
6.移动互联网销售模式
(二)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
1.赠送低价险种
2.抄袭保险产品
3.强制搭售保险
4.误导性描述
5.人工干涉搜索链接或关键词
(三)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凸显技术性
2.实施成本低廉
3.行为的频繁性和隐蔽性
二、 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经济学分析
1.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分析
2.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二)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价值取向
1.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损害
2.对消费者权益的间接损害
3.对消费者权益的最终、最大的保护
(三)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学分析
1.赠送低价保单实为恶意降价行为
2.抄袭电子保单实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强制搭售保险实为恶意搭售行为
4.误导性描述实为虚假宣传行为
5.不正当链接类型化为虚假宣传行为
6.人工干涉关键词类型化为仿冒行为、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
(四)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交易成本理论
2.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成本与效益
三、 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立法措施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1.确立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
2.赋予消费者团体以诉权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产品
1.《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
2.《商标法》的间接保护
四、 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措施
(一)改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与执法
(二)通过技术形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
五、 小结
第八章 互联网保险“数据垄断”的规制
一、 政府规制的有效性理论
(一)政府规制理论的概述
1.政府规制的概念
2.政府规制行为种类
(二)政府规制行为的有效性及判定标准
1.政府规制行为有效性
2.政府规制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二、 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监管的变革及新问题
(一)基于传统保险自然垄断属性的政府规制
1.传统保险的自然垄断属性及政府规制
2.传统保险限制竞争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二)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监管的变革
1.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自然垄断特征的颠覆
2.传统保险监管制度变革的有效性分析
(三)互联网保险竞争产生的新问题
1.互联网保险竞争催生数据垄断
2.数据确权的有效性分析
3.数据公共化的有效性分析
4.公共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三、 构建开放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一)传统保险监管的限制竞争制度
1.设立核准制,实施牌照监管
2.经营监管制度
(二)消除互联网保险行政性干预
1.放松机构监管制度
2.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四、 构建保险数据权利制度
(一)确认数据权利规则
1.关于数据权利的两种对立观点
2.数据分类确权
(二)保障数据安全、隐私规则
1.事前许可:保证用户自主选择权
2.确立被遗忘权
3.严厉处罚与事后救济
(三)规范数据交易合同规则
1.完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
2.明确合同违约界定
五、 构建保险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一)我国数据公共化的挑战
(二)美国公共数据开放的经验
1.从“数据之痛”到LEHD与OntheMap
2.美国公共数据开放主要内容
(三)国内公共数据开放的建议
1.完善保险公共数据的整合与提供制度
2.完善保险公共数据获取、利用监管制度
第九章 论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及引入P2P平台的问题
一、 保证保险的概述
(一)保证保险的定义
(二)保证保险的特点
(三)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二、 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探讨
(一)“保险说”与“保证说”之争
1.保险说
2.保证说
3.二元说
(二)保证保险在实务中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2.地方法院的观点
(三)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险
1.从法律构成的层面
2.从保险业发展的角度
三、 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有关问题
(一)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到P2P平台的引入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背景
2.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的模式分析
3.基于经济学角度对P2P与保证保险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二)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
1.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2.P2P平台自身建设不完善
3.投保后收益下降的问题
四、 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的完善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保证保险适用的确定性
(二)依据大数据精算定价,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平台
(三)加强P2P平台建设,完善监管工作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立征信数据库
1.征信数据库与P2P平台合作模式
2.征信数据库与P2P网贷的对接
3.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是2016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武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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