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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你全面、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则、新理念。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人格权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作者简介
编者林旭霞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入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当选“福建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过错相抵】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 【交付的时间】
第六百零二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六百零三条 【交付的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五条 【买受人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一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二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的免责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交付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
第六百三十六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和供电人通知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 【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返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的限制】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的消灭】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 【基于抵销权和撤销权的保证责任减免】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第七百一十四条 【租赁物的保管】
第七百一十五条 【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
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期转租的合同效力】
第七百一十八条 【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收益】
第七百二十一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例外规定】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 【续租】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第七百四十条 【拒绝受领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一条 【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 【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 【妨碍索赔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六条 【承租人的补偿义务】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救济】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归属的推定】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影响】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的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的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 【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受偿顺序】
第七百六十九条 【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基本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与垫付】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林旭霞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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