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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细致解构民法典总则编,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新规则、新理念、新精神。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总则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作者简介
编者刘召成,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北洋英才”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洋青年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和侵权法。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30余篇。出版《准人格研究》《侵权责任法案例全解》《物权法注解全书》《侵权责任法案例教程》《物权法大数据》等十余部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多个项目。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 【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 【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 【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 【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及时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原因】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结束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 【法人因破产清算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设立法人后果的民事活动承受】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概念和范围】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第七十八条 【营业执照的签发】
第七十九条 【法人章程的制定义务】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以及债发生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私有财产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滥用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意思表示及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恶意影响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继续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及其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 【善意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 【被代理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对于诉讼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认定】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截止日】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方法的确定】
民法典总则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是2020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刘召成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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