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适合法律院校学生、研究生、教师及研究人员,同时也适合对欧洲民法史有兴趣的人士。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关于近代欧洲民法史的学术著作。本书以十六至十九世纪欧洲法学思想的演进为背景,以近代欧洲民法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的民法思想为中心,分别阐述人文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历史主义法学对欧洲民法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对民法典的历史影响。在此基础上,本书抽象概括出近代欧洲民法是以主观权利论、自由意志论和概念体系化为其总体的思想特征。全书体现了宏观的思想史叙事与精深的教义学思辨相结合的研究风格。
作者简介
作者朱晓喆,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2005年9月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2013年6月受聘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曾为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近代私法史研究所”访问学者。曾获申银万国奖教金、上海市“曙光学者”称号。兼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教学和研究涉及民商法、比较法和法律史,并善于综合运用比较法、法释义学和判例分析,研究我国民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内容简介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导言
第一章 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历史转型
一、引言: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一)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展开与衰落
(三)人文主义与西欧法律传统的世俗化
三、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体系化的思想基础
(一)近代民法体系化的开端
(二)雨果·多诺的私法体系
(三)德意志人文主义法学家的体系建构
四、小结
第二章 近代自然法与私权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近代自然法的思想史背景
(一)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命题
(二)中世纪自然法的理智论与意志论
(三)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西班牙晚期经院哲学家
二、格劳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的历史转折
(一)17世纪罗马-荷兰法学
(二)作为正确理性命令的自然法
(三)人类本性与自然权利论
(四)理性主义方法论
(五)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
三、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
(一)格劳秀斯的私法体系:以主观权利为中心
(二)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
(三)完全所有权与不完全所有权的区分
(四)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一):允诺与契约
(五)私权变动中的自由意志论
(六)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四、小结
第三章 近代自然法与民法典的思想基础
一、多玛与近代民法的体系演绎方法论
(一)笛卡尔哲学方法与法律的“第一原理”
(二)社会与法律秩序的义务基础
(三)根据义务安排民法的自然秩序
(四)民法的自然秩序与概念演绎体系之比较
(五)近代民法演绎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六)附论:多玛与朴蒂埃的契约理论
二、自然法的实证化:自然法典的编纂
(一)绝对主义国家自然法典的编纂
(二)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三)自由主义宪政与资产阶级民法典
三、小结
第四章 从历史主义法学向现代民法思想过渡
一、历史主义法学的兴起及其理论纲领
(一)19世纪历史主义的前奏:从启蒙运动到浪漫主义
(二)德国历史主义法学的发端与展开
(三)萨维尼的历史主义与理性自然法的抗衡
(四)作为法律历史根源的“民族精神”
二、历史法学派的分裂与潘德克顿法学
(一)历史论、体系论的冲突与调和
(二)罗马派与日耳曼派的分裂
(三)潘德克顿法学及其批评者
三、目的法学与自由意志论批判
(一)耶林与概念法学决裂
(二)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一:私权的社会目的论
(三)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二:占有保护理论
(四)自由意志论的批判之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四、耶林对现代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影响
(一)黑克的利益法学
(二)狄骥的主观权利批判
(三)自由法学的反概念主义
五、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中文译著
中文著作
德文和英文著作
论文类
后记
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十六至十九世纪是2010年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朱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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