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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明代监察法的相关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系统地考察了明代统治者的监察立法思想、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法律体系、法定的监察形式,重点研究了监察法中关于对皇帝进行监督、对中央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监察、在监察系统内部开展监察以及管理监察官员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明代监察法的特点、实施情况及历史价值,指出明代监察法与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同时对于澄清吏治、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促进安民养民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优劣长短对于我们认识监察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作者陈国平,湖北仙桃人,副研究员。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至2003年在中央办公厅工作,期间援藏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2003年9月到重庆,先后在市委、市政府多个部门任职。2010年9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先任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后任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兼法学所副所长、主持国际法所所务工作。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序
绪论
第一章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及其影响
第一节 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
一 监察机构的地位:“台察之任实为清要”
二 监察机关的内外关系:“彼此颉颃,不敢相压”
第二节 关于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
一 监察机构的首要职责:“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
二 鼓励监察官员谏言:台臣“以言为职,所贵者忠言”
三 监察官员惩治贪腐:“激浊扬清,系乎风纪之职”
四 监察官员察知民情:“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
第三节 关于监察官员的管理
一 慎重选用监察官员:“任官为贤,尤重风宪”
二 监察官员的表率作用:“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
三 加重对风宪官犯赃罪的处罚
第四节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对监察立法及后世的影响
一 取法于古,择善而从
二 指导立法,推动实践
三 奠定基础,影响深远
第二章 监察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宪纲》:唯一单行的监察方面的基本法律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乃“祖宗成法”不许后世更改
二 宣宗、英宗考定《宪纲》维护了其基本法律的地位
三 正统四年后《宪纲》作为基本法律名称一直相沿不改
四 《宪纲》之外不存在其他监察类单行基本法律
第二节 监察方面的条例或事例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之后到正统四年考定重刊《宪纲》之间的条例
二 正统四年《宪纲》刊布后到武宗时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三 明世宗时期颁行的监察条例
四 隆庆后期和万历前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第三节 《宪纲》之外基本法律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一 《大明律》
二 《诸司职掌》
三 《皇明祖训》
第四节 包含监察内容的条例汇编
一 《问刑条例》
二 《军政条例》
第五节 《大明会典》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 监察机关
第一节 都察院
一 都察院的创设
二 都察院的职责与内设机构
三 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与带管衙门
第二节 六科与通政司
一 六科与通政司的创设及职能转变
二 通政司的性质
三 六科定型后的职官与职掌
第三节 督抚
一 督抚的缘起
二 督抚的设置与职责变迁
三 督抚的性质
第四节 提刑按察使司
一 提刑按察使司的设置
二 按察使司的职掌与内设机构
三 按察使司下属各道
第五节 南京都察院与南京六科
一 南京都察院
二 南京六科
第四章 法定的监察形式
第一节 纠劾
一 纠劾的主体、对象及事由
二 纠劾的方式
三 纠劾的规则
第二节 文卷检查
一 照刷文卷
二 磨勘卷宗
三 稽查章奏
第三节 与会监察
一 参与会议
二 参与会推
三 参与会审
第四节 实地巡视或勘查
一 御史奏请点差
二 六科官员出差
三 按察司官分巡
第五节 负责和参与官员考核
一 考满
二 考察
三 考语
第五章 对皇帝的监督
第一节 皇帝的权力与责任
一 立法权
二 行政权
三 司法权
四 监察控制权
第二节 对皇帝进行监督的规则
一 对皇帝进行监督的依据
二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保障
三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限制
第三节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方式
一 覆奏
二 封驳
三 谏诤
第四节 谏诤皇帝的主要事由
一 敬天
二 遵守祖宗成法
三 维护纲常伦理
四 勤勉朝政
五 节用爱民
六 任官惟贤
七 修身养德
八 皇帝家庭私事
第六节 皇帝对监督的反应
一 接受
二 留中不报
三 反击
第六章 对中央机关和官员的监察
第一节 对内阁的监察
一 内阁的萌发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二 内阁的成型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三 内阁首辅专权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四 内阁平庸时期所受的监察
五 对内阁首辅进行弹劾的总体情况
第二节 对吏部的监察
一 对官员选授进行监察
二 对官吏考核实施监察
三 对封勋进行监察
四 对吏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第三节 对户部的监察
一 对田土管理实施监察
二 对户口和田赋管理实施监察
三 对积贮管理实施监察
四 对钱粮征收和仓库管理实施监察
五 对漕运管理实施监察
六 对灾荒赈济实施监察
七 对“课程”管理实施监察
八 对禄廪管理实施监察
九 对户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第四节 对礼部的监察
一 监纠礼仪
二 对宗封事宜实施监察
三 对岁贡之事实施监察
四 监督科举事宜
五 对处理对外关系实施监察
六 对礼部主要官员的纠劾
第五节 对兵部的监察
一 对兵部选授权的监察
二 对武职官员日常管理实施监察
三 对军政考选进行监察
四 对镇戍管理实施监察
五 对厩牧管理实施监察
六 对邮传管理实施监察
七 对舆皂管理实施监察
八 对兵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第六节 对刑部的监察
一 对刑部的审断权实施监察
二 对“决囚”实施监察
三 对刑部监狱管理实施监察
四 科道官与刑部官一起外出“勘事”并管理勘合
五 要求刑部上报罪囚
六 对刑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第七节 对工部的监察
一 对百工营作管理权实施监察
二 对军器军装造办的监察
三 对窑冶管理实施监察
四 对河渠管理实施监察
五 对织造管理实施监察
六 对屯种管理实施监察
七 对榷税管理实施监察
八 对工部经费及节慎库的管理实施监察
九 对工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第七章 对地方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
第一节 地方官员的基本职责及对其实施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出巡
一 出巡监察的内容
二 巡历规矩
三 处断规则
第三节 照刷文卷监察
一 照刷地方衙门文卷的基本规定
二 专差御史照刷文卷
三 按察司照刷文卷
第四节 专项监察
一 对学政的监察
二 追问公事
三 审录罪囚
四 清军
第五节 参与对官员的考核
一 对地方官员的考满方面
二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方面
三 对地方官员的不时考察
四 关于每年开报考语
第六节 举劾地方官员
一 举劾官员的资格限制
二 被举荐官员的范围
三 举荐建议类别
四 举劾的规则
五 举劾者的责任
第八章 监察系统的内部监察
第一节 六科与都察院之间的相互监察
一 六科对都察院及都察院系统官员的监察
二 都察院系统对六科的监察
三 在官员考核中的互相监察
第二节 都察院与各道御史的互相监察
一 都察院对御史的监察
二 监察御史对都察院的监察
第三节 都察院及巡按御史与按察司、按察司官的相互监察
一 都察院、巡按御史对按察司的监察
二 按察司对巡按御史的监察
三 都察院及十三道御史与按察司官互相纠劾
第四节 督抚与巡按御史的相互监察
第九章 科道官的选用与管理
第一节 科道官的选授
一 担任科道官的基本条件
二 科道官授职的基本途径
第二节 科道官的考核与升黜
一 监察官员的考满与升黜
二 科道官员的考察与升黜
第三节 科道官的升转惯例与特殊规则
一 科道官的升转
二 都察院正官的任用
三 按察使的任用
四 科道官升迁的总体情况
第四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保障
一 弹章实封直达御前
二 保证风宪官正常执行公务
三 御史出巡享受较高礼遇、待遇及权力
四 后勤保障
第五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要求
一 事应奏必奏
二 必须举善纠恶且“明著实迹”
三 科断必须依律例
四 禁止“酷虐”
五 犯赃罪加重处罚
第十章 明代监察法的价值
第一节 明代监察法的特点
一 与绝对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相适应
二 相对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三 将维护封建礼制作为监察的核心内容
四 将安民养民措施的落实作为监察的重点
五 监察对象与监察领域的全覆盖
六 实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创新
第二节 明代监察法的实施
一 有利于监察法实施的积极因素
二 阻碍监察法实施的因素
三 监察法实施的成效
第三节 明代监察法制的历史镜鉴
一 值得肯定与借鉴的一面
二 需要检讨与反思的一面
参考文献
后记
明代监察法研究是202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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