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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标题和中心,在关于刑法机能问题的同类著作中体现出鲜明的学术个性。
内容简介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应适当扩充刑法的调控范围。立法上应该坚持适度犯罪化,并使附属刑法名副其实。司法上,应通过刑法适用解释扩充刑法规范的供给,只要不是令社会一般人产生明显突兀感的结论,就不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刑法适用中应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尤其是交叉竞合关系,而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来说,应坚持经济财产说概念、在秩序依存模式和民法志向模式之间寻求平衡。为实现刑法调控的合理与正当,应坚持对犯罪的实质化理解以及刑罚后果对构成要件解释的反向制约。“严而不厉”思想要求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去重刑化,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支撑。
本书在主题上,明确以“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标题和中心,在关于刑法机能问题的同类著作中体现出鲜明的学术个性;在内容上,从宏观的刑法解释、中观的刑法适用规则和微观的财产权刑法保护角度,对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司法适用问题层层推进,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件展开;从研究方法上,专章讨论“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必要节制”,注重辩证研究而避免极端。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者检讨刑法的调控范围,还是对于刑法实务适用者掌握刑法解释规则去处理案件,相信本书都能起到启发作用。
作者简介
作者付立庆,1976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曾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著有《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等,译有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独译)、《刑法总论》(第三版,独译)、《从新判例看刑法》(第二版,与刘隽合译)、《从新判例看刑法》(第三版,与刘隽、陈少青合译)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法律科学文库编委会
总序
第一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提出——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展开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给刑法理论提出的挑战
一、三级制裁体制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二、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解决方案
三、关于当下刑事法网的基本判断:“又严又厉”还是“厉而不严”
第二节 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展开
一、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社会基础:适度犯罪化的总体趋势
二、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提出及基本理由
三、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展开
四、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实体操作:适度刑法化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一、功利主义刑法观
二、常识主义刑法观
三、民生刑法观
四、实质刑法观
五、刑法家长主义
第二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法立法——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立法展开
第一节 平衡思维与刑法立法的活性化
一、观念平衡的方向:严而不厉
二、观念平衡的内容:平等与均衡
三、观念平衡的关键: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小结
第二节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一、对犯罪构成的描述要尽量明确,要慎用兜底性规定
二、犯罪的刑罚配置要尽量明确,要注意选择相对确定法定刑
三、要恰当对待刑法规范中的原则与例外
四、刑法用语要尽量避免粗糙、追求精致
五、结语
第三节 刑事立法的双轨制与“轻犯罪法”:以环境犯罪立法为切入点
一、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二、行政犯立法的双轨制与“轻犯罪法”
三、轻犯罪附随效果的“脱敏”
第三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上)——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限度
第一节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法解释的限度:明显突兀感说的提出
一、通过刑法适用解释尽可能消解刑法规范供给不足问题
二、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的界限划分:迄今的努力与存在的问题
三、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明显突兀感说的提出
四、几个疑问的回答
第二节 不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Ⅰ: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混合违法要素
一、既有主要学说的问题所在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违法要素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混合的违法要素
四、混合违法要素说的价值体现
第三节 不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Ⅱ: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散布的构成诽谤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诽谤罪说及其问题点
三、侮辱罪说及其反思
四、无罪说及其问题点
五、立法论上的构建与解释论上的努力
第四节 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之法定刑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流观点的立场
三、解释论者的努力
四、立法论上的建议
第四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中)——刑法适用中的若干规则
第五节 法条用语的相对性:以拐卖幼女并奸淫行为之定罪量刑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一罪无法保证刑事处罚之合理性
三、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和强奸罪并两罪并罚同样无法解决刑事处罚的合理性问题
四、认定为强奸罪一罪的观点在定罪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并适用加重法定刑应该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六、基本的归结:法条用语的统一性与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之辩证关系
第六节 刑法适用中的交叉竞合Ⅰ:以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基本逻辑
三、认定为抢劫罪的障碍及其破除
四、两罪之间的交叉与竞合
五、结论
第七节 刑法适用中的交叉竞合Ⅱ: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几个可能标准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四、连带的思考
五、结论
第八节 累犯的扩张认定:以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对累犯判处拘役是“法律适用错误”吗
二、本节展开的两个前提和一个共识
三、对《刑法》第65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理解及其质疑
四、本书的主张及其论证
五、对本书主张的可能批判及其回答
六、余论:构建对再犯的合理反应体系
第五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下)——财产权保护与财产犯罪的认定
第九节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一、学说状况
二、经济财产说的理论支撑
三、经济财产说的具体展开
四、对经济财产说所谓缺陷的回应
五、经济财产说的障碍破除
第十节 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
一、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以存在实质上的财产损害为前提
二、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需在“维护秩序”和“依赖民法”间寻求平衡
三、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要妥善对待平等保护原则
四、刑法介入对财产权的保护需正确理解其谦抑性原则
五、主要结论
第十一节 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
一、财产犯罪具体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均衡
二、财产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均衡
三、财产犯罪的法网设置及其均衡——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财产犯罪的修正
第十二节 涉枪“两抢”案件的刑法适用
一、持假枪抢劫的,如何定性
二、携带假枪抢夺的,如何定性
三、涉及废枪、空枪的“两抢”案件,如何定性
四、几点归结
第六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必要节制——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侧面补强
第一节 对犯罪的实质化理解:以抽象危险犯为例
一、抽象危险犯的识别:所谓的行为犯多数应被理解为抽象危险犯
二、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该允许反证危险之不存在而否定犯罪成立
三、危险犯立法的发展方向:具体危险犯的抽象化?
四、结语
第二节 以刑制罪观念的展开:刑罚后果对构成要件解释的反向制约
一、以刑制罪观念的展开
二、以刑制罪观念的补充
三、以刑制罪观念的实践检验:赵某华案的再检讨
第三节 以刑制罪观念的边界:以许霆案为中心
一、以刑制罪观念的价值与风险
二、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三、从ATM机中恶意取款17.5万余元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四、情、理、法冲突的表现与症结
五、以刑制罪观念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制约
第七章 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归结
第一节 严而不厉: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支撑
一、严而不厉思想概述
二、严而不厉之“严”:严密法网
三、严而不厉之“不厉”:去重刑化
四、“严”与“不厉”之间的合理关系
第二节 全书主要结论
后记
一、“70后”刑法学人的自觉与自省
二、关于本书的一些交代
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是202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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