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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拟修改。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二是坚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四是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的经验,把经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方面沟通协商、反复研究,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预计于2014年10月通过。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负责行政法及相关法律的起草、修订与立法工作。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是2014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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