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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所推出人文库,缅怀前辈学者成果。
内容简介
2019年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建所90周年,为缅怀前辈学人之贡献、传承学术之薪火,也为了系统总结经济研究所历代学者的治学菁华与宝贵经验,经济研究所决定推出“经济所人文库”,系统选编经济研究所学者的代表性论著,首批面世者凡四十部,本书即为其中之一种。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总序
编者说明
作者小传
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 清代准许庶民拥有奴婢
(一)明代庶民无权拥有奴婢
(二)清律中关于庶民有权存养奴婢的规定
二 清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一)不平等的主奴法律地位
(二)奴婢的法律地位低于主人的整个家族
(三)奴婢在主人家族中的法律地位类比子孙、卑幼
(四)奴婢在社会上属于贱民等级
三 禁止压良为贱的规定与压良为贱的合法现实
(一)清律中关于禁止压良为贱的规定
(二)战俘被强压为奴
(三)官兵掠卖良民子女为奴婢
(四)领取孤儿为奴婢
四 投充人
(一)投充是满洲贵族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大掠夺
(二)投充、投靠与投献
(三)投充人的法律身份地位
(四)顺治末年满汉官员关于投充人问题的辩论
五 为奴遣犯的身份地位
六 契买人口
(一)清代准许买卖凡人子女为奴婢
(二)黑市的人贩与合法的人市
(三)禁止买卖满洲及蒙古族人、灶户与逃犯
(四)契买人口的法律身份问题
七 红、白契买人口的赎身、开户、放出问题
(一)红契奴婢与白契所买之人的赎身问题
(二)旗下奴仆的开户问题
(三)旗下奴仆的放出问题
八 庄头和壮丁
(一)庄头的法律身份地位
(二)“壮丁”问题
(三)奴仆壮丁的身份地位
余论
(一)明末清初中国奴婢制度的衰与兴
(二)清代的奴婢制度和封建地主经济制相联系
(三)清代奴婢的性质
(四)从上文对清代奴婢制度的分析中还可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明清两代“雇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 明清法律上的雇工人
二 被当作子孙、卑幼判刑的雇工人
三 雇工人与奴婢
四 雇工人与雇主及其家族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附录
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
一 明清两代的“律”“例”和农业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地位问题
二 万历十六年“新题例”上的长、短工
三 “新题例”制定后一百七十一年间封建法庭上的雇佣劳动者
四 清王朝对雇工人条例的修订
五 乾隆五十三年条例的历史意义
六 对于若干论点的不同意见
附录
(一)万历五年龚大器:《招拟指南》对雇工人的解释(附例案)
(二)万历十六年制定雇工人“新题例”的有关奏折
(三)乾隆二十四年永泰议改雇工人条例奏折
(四)乾隆二十五年来朝奏请定短雇工人干犯家长治罪由
(五)乾隆三十二年律例馆修改雇工人条例缘由
(六)乾隆五十一年议改雇工人条例奏折及上谕
(七)明清两代雇工文契示例
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
一
(一)万历“新题例”中“官民之家”的“民”包括作为百姓的“农民佃户”
(二)明清“新题例”的规定适用于农业雇工
(三)明清两代关于雇工人条例的历次修订反映了农业雇工法律身份的解放过程
二
三
附:
试论雍正五年佃户条例
一 雍正五年佃户条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雍正五年佃户条例的实施
三 对雍正五年佃户条例的一些看法
论清代蠲免政策中减租规定的变化
附录
清代民田主佃关系政策的历史地位
一 清代有关佃户的律、例以及其他政策
二 清代民田主佃关系政策的历史地位
试论清代等级制度
一 清代的等级
二 凡人等级和佃户的身份
三 清代等级制度的特点
(一)清代的等级制度贯彻着封建宗法伦理原则
(二)清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和解体异常缓慢
(三)清代封建等级制度中存在着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可能性
(四)清代社会成员个人等级身份的可变性起着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巩固封建制度的作用
编选者手记
《经济所人文库》第一辑总目(40种)
经君健集是201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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