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归纳、总结处理类案的新思路,抽象、统一裁判规范的新标准。
内容简介
本选题按照《刑法》总则、分则的法条顺序,针对《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各具体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全面讲解。本选题对该类罪名涉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概念、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自首与立功、刑罚的具体适用及追诉时效等《刑法》总则问题和该类罪具体罪名及其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归纳。
本选题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专题,在每一专题下设置“裁判规则”和“规则适用”两个部分。其中,“裁判规则”部分以总结、概括某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主,旨在为解决类似问题作出清晰指引;“规则适用”部分详细阐释规则背后的理论支撑及法律依据,让读者在“知其然”的同时“知其所以然”。
在此基础上,本书选用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作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件进行适度点评,以便读者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
作者刘树德,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刘家排村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研究员、教授、硕士生或者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实践刑法学》《政治刑法学》《司法改革:热问题·冷思考》等30余部;发表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刑事司法语境的“同案同判”》等100余篇。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聚焦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代总序)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要求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
二、刑法实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二章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定罪时适当考虑刑罚的因素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解释与适用中的体现
第三章 刑法的时间与空间效力
一、针对某一犯罪行为,能否交叉引用新、旧刑法的不同法条
二、行为时、进入诉讼后及审判时法律规定不一样的,如何选择适用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处刑较轻”
四、新法对生效时已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五、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六、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犯罪的基本和本质特征
第五章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错误是否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医院抢救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六章 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一、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二、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的规定
第七章 犯罪形态
一、抢劫出租车案件中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
二、意图实施两项犯罪但只实施了一个预备行为的,如何认定罪名
三、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他人书写收条的行为,系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四、如何把握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五、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
六、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问题
七、盗窃、诈骗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财产凭证的既未遂认定
八、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既、未遂问题
九、既、未遂并存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并选择法定刑幅度
第八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盗窃中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其他人是否也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二、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三、承继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承继者的罪名及刑事责任
四、部分抢劫共犯致人重伤、死亡,未在场共犯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五、对明显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如何处理
六、事前明知但无通谋,事后包庇、掩饰、隐瞒的,能否以共犯论处
七、概括故意下的共同犯罪,如何确定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八、公司化运作的电信诈骗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九、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定性
第九章 单位犯罪
某一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第十章 死刑
一、抢劫罪死刑的具体适用
二、对未成年人如何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之规定
第十一章 累犯
一、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二、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三、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
四、前次犯罪跨越18周岁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构成累犯
第十二章 缓刑
一、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如何处理
二、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的折抵
三、审判新罪的法院能否同时撤销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
第十三章 自首与立功
一、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再归案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一)裁判规则
二、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罪行不同的,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三、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四、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五、在一般性排查中就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六、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投案自首
七、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八、如何理解和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内容与时间
九、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十、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进行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十一、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十二、为了解案情前往公安机关被抓获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三、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十四、归案后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十五、协助抓获盗窃同案犯,后因抢劫罪判处死缓,能否认定重大立功
十六、主动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构成立功
十七、归案后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或者逃跑方向能否构成立功
十八、积极救助同监室自杀人员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十四章 数罪并罚
一、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三、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四、保外就医期间或期满后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第十五章 减刑与假释
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以及减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
二、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第十六章 追诉时效
一、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二、如何理解刑法追诉时效规定中的“逃避侦查或审判”
三、新、旧刑法交替后追诉时效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四、已过20年追诉时效的犯罪,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予以追诉
第十七章 抢劫罪
一、关于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违禁品、赃款、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四、以借条、收条等财产性利益为抢劫对象的应该如何处理
五、采用禁闭他人的方法劫夺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六、通过驾驶机动车“碰瓷”的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七、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为逃匿而劫取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九、驾驶车辆抢夺(即“飞车抢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十、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十一、盗窃未遂或未达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构成抢劫罪
十二、在盗窃等过程中为取财而直接使用暴力的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
十三、转化型抢劫罪中为了杀人灭口而使用暴力的如何定性
十四、转化型抢劫罪中对“暴力”行为的强度是否具有一定的要求
十五、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等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十六、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十七、盗窃特殊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转化为抢劫
十八、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拟制抢劫行为的认定
十九、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二十、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二十一、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二十二、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二十三、针对数额巨大财物抢劫但未得逞的,是否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二十四、关于抢劫信用卡的犯罪数额认定
二十五、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或致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二十六、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二十七、关于“持枪抢劫”的认定
二十八、关于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
二十九、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三十、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三十一、在绑架过程中又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
三十二、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区别
第十八章 盗窃罪
一、电信资源和电子数据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窃取他人钱财后,留言日后归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三、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当以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的损害为标准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五、行为人对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存在认识错误时如何处理
六、入户盗窃车钥匙、银行卡后在户外窃车或取款,能否计入“入户盗窃”的数额
七、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
八、财物转移到第三人占有后,他人再秘密占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九、暗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理
十、盗窃存折等财产凭证并使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十一、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十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十三、违禁品或其他非法财物能否成为盗窃对象及盗窃数额的计算
十四、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十五、发生在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十六、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向他人索要钱财赎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七、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十八、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在POS机上进行空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
十九、销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二十、以做“法事”替人消灾为名趁机调换他人钱物的,如何定性
二十一、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十二、伪造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十九章 诈骗罪
一、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知道中奖号码而购买彩票并索要奖金的,应当如何定性
四、假冒医生、病患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如何论处
五、诈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还是合同标的额来认定
六、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七、代为保管或捡拾他人存折擅自取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罪
八、关于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九、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私自提取他人委托炒股的股票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骗财又骗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二、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三、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异地消费完又谎称出错要求撤销该存款的如何定罪
十四、取得商品后谎称没带钱,在取钱途中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五、诈骗罪通常采取言词方式实施,但也可以采用动作方式来实施
十六、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七、按照人工智能预先设置的交易规则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八、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九、以借用为名取得他人财物后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十、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二十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第二十章 抢夺罪
一、行为人借打他人手机,趁人不备逃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抢夺本人因质押而被第三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十一章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一、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二、持代为保管或拾得的信用卡、存折擅自取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四、临时工的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同时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五、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六、单位职员利用职务身份侵占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七、利用职务便利出售假观光券侵吞售票单位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下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九、承运人盗窃托运人交给其运输的封缄财物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十、将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十二章 敲诈勒索罪
一、杀死被害人后以其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在征地、拆迁纠纷中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三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盗窃等罪中的“非法占有”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区别
二、擅自将他人股票低价抛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生产经营罪
出于升职目的低价销售公司产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后记
侵犯财产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是2022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刘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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