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都法学(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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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术能力。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活动——“军都法学”论文大赛优秀作品集,每篇论文都是中国政法大学同学们学术能力、学术热情与治学态度的集中体现。通过研读、学习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思维和学术意识。

章节目录

版权信息

第一编 理论法学

从后果论探究守法义务[1]

绪论

一、什么是守法义务?

二、公民是否有守法义务?

(一)积极论证

(二)消极论证

三、从后果论透视守法义务

(一)后果论的视角及观点

(二)对后果论的批评

(三)对批评者的回应

结论

法律与道德[1]——承认规则的双面向解析

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本文思路

一、法律与道德问题中的相关概念

(一)法律

(二)道德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四)两种分离命题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难题

(一)奥斯丁的命令理论

(二)富勒的自然法主义

(三)小结

三、承认规则的内涵

(一)承认规则的定义

(二)承认规则的性质

(三)哈特对凯尔森的批判

(四)哈特对奥斯丁理论的纠正

四、承认规则的两个面向

(一)承认规则的外在面向

(二)承认规则的内在面向

结论

论义庄财产所有权主体[1]——以范氏义庄为例

绪论

一、关于义庄所有权的研究

(一)邢铁的研究

(二)白文固的研究

(三)陈志英的研究

(四)朱林方的研究

二、关于义庄性质的界定

(一)古代对义庄的界定

(二)现代对义庄的界定

三、义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一)义庄财产所有权的特点

(二)义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结论

第二编 部门法学

以划线方式区分的地下停车位的权利性质探究

序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本文讨论范围的界定

二、国内目前的立法现状反思

(一)立法现状

(二)对现行法的反思

三、以划线方式区分的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要件

(一)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

(二)使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

(四)小结

四、认定以划线方式区分的地下停车位为共有部分的标准检视

(一)以容积率为区分标准

(二)以是否计入公摊为标准

(三)以约定为标准

(四)依规划与登记的标准

结论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衔接[1]——以交易安全保护为视角

引言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各具保护交易安全功能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二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各有其独立适用的情形

(一)对二者在不同情形下适用情况的初步分析

(二)善意取得制度不可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三)基于物权行为理论对二者适用情况的再分析

三、对“恶人受益”之结果的防范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恶人受益”?

(二)现有法律规定可起到制度补充作用

四、交易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与可行性分析

(一)兼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上述设计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

结论

论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效力[1]——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解读为中心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买卖型担保”中意思表示的初步解释及司法实务的现状考察

(一)“买卖型担保”的意思表示解释

(二)司法实务的现状考察

二、“买卖型担保”的定性:认定“买卖型担保”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二)让与担保

(三)后让与担保

(四)选择之债加抵销

(五)合同的变更

(六)代物清偿协议与代物清偿预约

三、“买卖型担保”法律效力的分解检讨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物权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完善我国“买卖型担保”法律效力认定规则的具体建议

结论

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绪论

(一)案情综述

(二)问题的提出

一、甲、乙、丙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概述

(二)甲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甲与丙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甲的占有不享有本权

三、对权利外观学说的检讨

(一)抗辩观点归纳及评述

(二)表见代理的本来意义

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唯一公示手段

(一)学者观点归纳

(二)对实体法的正确理解

(三)我国登记制度的发展

结论

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破产欺诈

绪论

一、个人破产欺诈的界定

(一)破产欺诈的法律概念

(二)破产欺诈的类型

二、个人破产欺诈的防范机制

(一)前置程序的筛选

(二)破产保全制度的规范

(三)自由财产制度的限制

(四)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应用

三、个人破产欺诈中被侵权人的救济机制

(一)破产免责制度的运用

(二)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保障

四、个人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欺诈的民事责任

(二)破产欺诈的刑事责任

结论

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边界[1]——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引言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定义

(一)学界定义:主客观方面、价值层面等多方面混淆

(二)应有的定义:仅从客观上来定义

二、中立帮助行为与不法的帮助行为的关系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分类

(二)不法的帮助行为的分类

(三)两者的交叉关系

三、中立帮助行为的不法性边界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不法性判断:客观方面要件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不法性边界:紧迫性和帮助性

四、中立帮助行为的再分类和可罚性边界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再分类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边界

五、结论

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确定制度的评析与构想

序言

一、案例导读

二、遗嘱信托的生效问题

三、国内外关于遗嘱信托受托人确定的相关立法

(一)中国《信托法》规定

(二)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的规定

(三)英美国家规定

四、受益人指定模式与法院指定模式评析

(一)反驳支持法院指定模式、否定受益人指定模式的观点

(二)支持受益人指定模式

五、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确定制度的缺陷

(一)未规定遗嘱未指定受托人的情形

(二)没有发挥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作用及建立相应的法院救济制度

(三)缺乏有多个受益人有争议时或者受益人无法确定时的解决途径

(四)缺乏受托人确定程序制度

六、关于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确定制度的构想

结语

破产撤销权的司法实践研究[1]——以85个案例为样本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一)案例数量与来源

(二)分析方法

三、案例分布

(一)31条与32条的比例统计

(二)判决结果的数量统计

四、适用31条的撤销权案例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债权

五、适用32条的撤销权案例

(一)是否达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

(二)债权人是否有善意抗辩权

(三)获益清偿的判定

六、问题与分析

(一)财产担保成立之时间点判定

(二)借新还旧之新担保

(三)债权人善意受偿之对抗效力

(四)受益清偿之判断标准

结论

关于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完善建议[1]——以引入市场份额指标为视角

绪论

一、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完成合并

(一)事件始末

(二)延伸出的法律问题:营业额与市场份额的博弈

二、一般性申报标准引入市场份额指标的原因及意义

(一)营业额指标作为单一申报标准的弊端分析

(二)考虑市场份额指标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三、域外国家与地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一)占据主流地位的“当事人规模标准”和“交易规模标准”

(二)我国相关地区规定的经营者申报标准

四、对于现有申报标准的完善建议

(一)设定前置性市场份额标准

(二)依集中类型的双重可选择经营额申报标准

五、结语

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现状与体系构建[1]

一、问题的提出

(一)行政行为界定之争

(二)我国学界的现行通说

(三)新法中对“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四)小结

二、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

(一)法律中的非典型性规定

(二)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典型性规定

(三)小结

三、实践中的运用

(一)行政机关个案中主动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二)规范性文件中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三)公民申请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四)小结

四、比较法实例

五、体系构建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

(二)确认机关

(三)无效确认的复议申请期限

(四)行政机关无效确认的后果

(五)无效确认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六、结论

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法律定位及归责机制研究

绪论

一、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概念及范畴辨析

(一)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众小额融资门户范畴辨析

二、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发展状况及交易结构分析

(一)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兴起的基本轨迹

(二)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交易结构分析

三、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法律定位

(一)筹资者的法律定位

(二)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法律定位

四、我国公众小额融资门户归责机制研究

(一)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权义结构

(二)公众小额融资门户的欺诈行为认定

(三)责任形式

结论

浅谈比较法视野下当事人撤诉的反思与规制[1]——以撤诉后再起诉的限度为切入点

引言

一、我国撤诉制度综述

(一)撤诉的时间和主体

(二)撤诉的要件

二、申请撤诉后再起诉的规制与完善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

(二)各国法对申请撤诉后再起诉的规制

(三)我国申请撤诉后再起诉的完善

三、增加再起诉的次数规制

四、按撤诉处理后再起诉的规制与完善

(一)美日两国的不同规制

(二)我国规制的合理限度

结论

论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三款的适用[1]——以维护刑事律师辩护权为视角

引言

一、适用原则

(一)慎用原则

(二)区别原则

(三)严格解释原则

二、实体适用问题

(一)区分入罪的言论性质

(二)入罪的言论标准

三、程序适用问题

(一)适用公诉程序

(二)区分拘留时间

(三)以庭审录像为必要证据

(四)适用异地管辖

结语

诉讼保全应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新制度窥探[1]——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三款为切入点

引言

一、《保全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三款初探

(一)《保全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运行框架

(二)理念突破

二、诉讼保全引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必要性

(一)诉讼保全的困境

(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质效

三、诉讼保全引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可行性

(一)实践操作的现实基础

(二)制度负面效应的探讨

四、《保全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三款程序流转的探讨

(一)“审执分离”架构下的效率疑问

(二)查控系统面向审判庭设想的质疑

结语

附录

军都法学(第三辑)是2018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者杨婷婷。

得书感谢您对《军都法学(第三辑)》关注和支持,如本书内容有不良信息或侵权等情形的,请联系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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