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无法实现完满的正义,正如我们不能画出完满的圆圈。
柏拉图之所以会轻视感觉经验而提出“理念论”(又译“相论”),正因为他认为要想把握住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就不能依靠感官而只能通过思维把握“理念”——正如我们看到的、画出的圆无不变动、多样且不够圆,因此对人而言,“完满的圆圈”只能出现思维中。
正义亦如是,我们无法经验到“完满的正义”,似乎遑论实现它了。 所幸在康德看来正义属于实践的领域,我们对正义的把握虽然有限,但却也使我们避免沦为“正义”刻板标准的奴仆,而可以对其进行充分的思维与实践。正如康德说:“我必须限制知识, 以便为信念留地盘”。人追求正义不是因为它是“顺其者昌,逆其者亡”的自然法则,而是源于我们内心对于正义的信念,我们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如能自律于正义,便使理性成为了活动的自由因,最终也就使自己达到自由的境界。
没有人会因为画圆不够圆就想取消圆圈。完满的正义虽不可得,但是只要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均有效的客观法则——道德法则存在,对于正义的思维与实践就不会停止,正义依然将作为范导性的理念向我们指引追求的目标。
对于正义的思维、实践和追求不正是“完满的正义”之一部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