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1.3 完美控制线(6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拥有公司67%的持股比例,才会拥有最完整的控制权,因此我们称67%为完美控制线。

1.1.4 外资待遇线(25%)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1.5 重大影响线(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例1-2】

华谊创星(833568)在新三板挂牌前曾投资一家公司“易茗尚品”,持股比例为19.6%。因为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0%,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除非“易茗尚品”分红或者华谊创星将“易茗尚品”转让或者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否则该项投资不会影响华谊创星的利润。但如果华谊创星新三板挂牌时,对“易茗尚品”的持股比例为21%,将视为对“易茗尚品”产生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在该种核算方法下,“易茗尚品”每年的盈亏情况会对华谊创星合并报表中的利润产生影响。

1.1.6 申请解散线(10%)

2010年,我曾经在兰州接到一桩关于股权纠纷的咨询案例。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3名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污水处理公司,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1%、8%。该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稳定。但在运营过程中,张老板和李老板产生了矛盾,由于财务部里会计是张老板委派的,出纳是李老板委派的,股东间的战争直接导致财务部硝烟弥漫,进而财务系统失灵、公司运营瘫痪。大股东和二股东财大气粗,宁愿不蒸馒头争口气,彼此间相持不下。三股东王老板调停失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每日违约负债,心急如焚。这种情况在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屡见不鲜,法律界称之为“股东僵局”。通俗地讲,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实际管理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运营管理就会出现严重困难。为了打破股东僵局,《公司法》赋予了部分股东救济手段,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便可以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以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可惜的是,王老板的持股比例仅为8%,持有的表决权也未达到10%,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连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都没有。所以,作为实业投资人,尤其是参与公司运营的投资人,建议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