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会计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经典语录

简介: 满足并购重组工作需求,全面直击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难点、热点。

第1章

企业并购重组概述

经济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无法阻挡和逆转的历史潮流。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求得生存与发展,往往通过并购重组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快速有效地完成资本积累与扩张,或者剥离、分离非核心资产或债务负担等。并购重组是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竞争力以及专注核心业务、抛掉包袱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模式与企业并购重组手段互为依存,现代工业社会中几乎每一个大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并购重组这种外部扩张手段。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企业并购重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形式和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措施,而税务是企业在制定及实施并购决策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合理的税务规划或筹划可以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并购重组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前及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与解决的问题,其也成了目前投资者以及法律、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1.1

企业并购概述

1.1.1 并购的概念

按照公认的一般法律理解,并购是“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从法律角度来看,兼并与收购通常是指一家公司为获得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而利用自身可支配的现金、证券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以承担债务的形式为对价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导致目标公司经营性资产实质性变化或其控制性股东发生变化甚至丧失法人资格等行为。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兼并与收购往往是指公司扩张性的重组行为,如公司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而不包括公司分立、股份回购、资产剥离等“公司收缩”(Sell-offs)性的重组行为。

“兼并”蕴含着“吸收、合并、包容、吞并”之意。从英美法系对兼并的一般理解来看,狭义的兼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吸收合并”一致。也就是说,狭义的兼并仅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保留法人资格,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消灭。广义的兼并还包括“合并”(Consolidation)。“合并”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联合组成一家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所有公司都解散并不再保留独立法人资格,这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新设合并”具有同等含义。

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公司法》并没有对兼并、收购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只对公司合并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而其他法规、规章对“兼并”的定义则显得更为宽泛且历史久远,主要指1989年2月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若无特别说明,本书所指称的《公司法》系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公司法》。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版权:人民邮电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