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公民身份与社会建设主要讲的是什么

历史 法律 冯婷
简介: 回顾百年来我们走过的从社会革命到社会建设的历程。

文前辅文

本书受“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资助

导言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己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人通过社会力量而完成自身的解放,这是马克思向我们描绘的一种富有魅力的社会理想。每一种社会理想的提出,均具有现实针对性,均或隐或显地呼应着现实中朝向这种理想的实际努力或潜在倾向。有研究者以关于理想社会的思想为主线,考察了西方自古希腊一直至当代的重要的社会建设思想。通过分析,研究者认为,若从总体上来把握西方社会建设理念的内在演进逻辑,则由其演进历史所呈现之最为根本的嬗变,就是从“乌托邦”到“好社会”。“乌托邦”式的社会建设理念在价值意念上突出了“理想”之维,在认识方式上抱持对社会的总体性认识方式,在行动意向上钟情于以建构式理性、浪漫主义的激情并按照“理想蓝图”来全盘重构现实社会。“好社会”的倡导者与此不同,他们强调要立足于现实的经验基础(包括现实社会结构和人性特点)来憧憬可以实现的美好未来,他们认为,社会不是一个浑然总体,可以找到一个支点从根本来给予撬动,并开展出一个统一的替代性秩序,社会是由多种交叉重叠的互动网络构成的,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边界和发展节奏,其间相互的联系也松紧不一。“好社会”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最多只是多样性的统一(unity of diversity)。因此,对于“好社会”也不能一味地执着于追求终极的目标,企图通过对现实的整体性改造而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相反必须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有限的目标,有针对性地改造,并允许人们表现出创造性。“好社会”社会建设思想突出了目标的有限性、认识的经验性、实践的现实可行性。概而言之,社会建设理念之从“乌托邦”到“好社会”的演变,实乃从执着于对理想的浪漫憧憬到兼顾价值的可欲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的转变。

如果说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同时兼顾可欲和可行,即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好社会”,那么,这样的“好社会”应该具有怎样的基本面貌?鲍曼说:“没有共同体的自由意味着疯狂,没有自由的共同体意味着奴役。”人类理想的社会生活状态当属“自由的共同体”的状态。而假如说,从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看,自由和共同体作为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似乎不能完全兼得,因而“自由的共同体”往往呈现为一种“乌托邦”——尽管这种“乌托邦”对于人类进步来说永远具有重要价值因而不可缺少——那么,从兼顾“可欲”与“可行”的角度说,如何兼顾、平衡、协调社会整合、社会团结(共同体的追求)和(个人)自由和尊严,无疑是“好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在我们看来实际上也就是和谐社会所要致力的价值。当然,“好社会”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社会建设具体目标的现实可能性,与具体社会的现实情形紧密相连,因此,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提出的“好社会”,在具体的社会脉络中展开的社会建设,都必然带着具体的社会历史规定性,换言之,都建基在对社会和时代的诊断之上。正是基于对当代西方个体化的、原子化的社会中“共同体的失落”所导致的种种问题的诊断,当今西方那些“好社会”的倡导者,特别强调在对“好社会”的追求中,在今日西方社会的社会建设中,要特别注意培育和提升社会资本,要通过重塑“共同体精神”,让人获得意义感和归属感。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些“好社会”的倡导者之所以特别强调社会资本,强调共同体的重塑,乃是出于对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和时代的诊断,出于具体的现实语境,而不是因为在自由和共同体这两种价值中做出了舍此(自由)取彼(共同体)的选择。这一点,即使社群主义(也可译为“共同体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同样如此。社群主义之所以批评自由主义,只是因为自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那种自由主义过于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甚至单方面地强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忽视了这种自由权利本身是在一个“共同体”中的权利,更没有看到真正属人的自由、属人的意义本身也需要通过共同体来实现,这种自由主义所造成的社会的个体化、原子化,所带来的社群感(共同体精神)的失落,不仅对“社会”来说是一种威胁,对于“自由”来说,同样是不美好的。换言之,社群主义并不忽视自由,而只是鉴于西方社会之特定的语境而有针对性地强调共同体精神的培育罢了。实际上,针对具体社会、具体时代中的具体问题而提出切实而有限的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在各相关层面上展开切实而有效的改良实践,而不是企图通过总体性的社会重建而一劳永逸地实现“人间天国”,正是“好社会”的观念,或者说是当今的社会建设思想和实践不同于“乌托邦”之所在。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