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论丛(总第32辑)主要观点

历史 李世愉 主编
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主办刊物,本册是第32辑。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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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论丛》编辑部

土司研究

制度与符号:流变中清代土司制度的多样性发展

罗中 罗维庆

摘要:土司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政治制度之一,“因地制宜”的实施决定了它的多样性发展。元朝的“土流兼制”,明朝的“卫司分立”,清朝的“卫司合一”,清晰地表明了土司制度在承袭中的流变。最终经“改土归流”的革新,导致了以“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相结合为特征的清代土司制度出现。这既是清王朝统治者政治智慧的体现,也是土司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

关键词:土司制度 流变发展 改土归流 政治符号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土司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政治制度之一。它肇始于蒙古族执政的元王朝,完善于汉族执政的明王朝,废止于满族执政的清王朝,是我国唯一一项最初由少数民族开始实施、仅适用于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地区、最终又由少数民族宣布废止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历经由蒙、汉、满不同族别执掌的大一统封建王朝,在长达数百年的实践中,因朝代的更替和主体民族的变换,也因统治民族主观意向和被统治民族客观差异,该制度的内涵发生过诸多变化,元明清三朝均有其不同的特点。尤为显著的是,经清王朝“改土归流”的革新,导致了以“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相结合为特征的清代土司制度出现。

一 流变中发展的元明清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发展,从文献记录的角度来看,是一个由“土官”到“土司”的流变过程。“土官”一词的应用,最早出现在宋代。《续资治通鉴长编》云:“丁酉,枢密院言,归明土官杨昌盟等乞依胡田所请,存留渠阳军。”《容斋四笔》载:靖州之地“蛮酋自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幕,邦人称之曰土官”。《宋史·蛮夷传》也有元祐二年(1087)“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皆罢戍,择授土官”的记载,可知至迟在北宋王朝的中后期,我国西南地区已经有了“土官”的设置。但宋代史籍中的“土官”记载,仅见于渠阳军(湖南靖州)等局部地域,其他之处多以“土人”、“土刺史”、“归正人”、“忠义人”等称呼见载。由此而推之,宋代并没有形成适用于全国统一的“土官制度”。故而“土司制度”自元代开始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较多学者的认同。

1.“土流兼制、以流监土”的元代土司制度

元代的土官设置已较为普遍,《元文类》中有多处“土官”的记载:“(至元)二十三年,蒙乃土官长子殆昔,其邻境土官弗里皮之婿也”;“(大德)十一年,阿走土官日苴、火头抽首领落落军劫僰人夺官马以叛”,导致“纳楼茶甸土官禾希古”、“维摩州土官者欧芽者”及众多村落的火头响应;至治元年“云南行省定立州县,令刺秋父刺陶作土官,充莨渠州知州”等。《土官底簿》所载云南土官百余家,身世大多追溯于元代,如“云南县主簿张兴,大理府赵州云南县僰人,前职品甸管民千户所世袭土官”,“下江嘴巡检司巡检何海,大理府邓川州浪穹县土人,系旧日土官”,“阿迷州知州普宁,和罗罗人,相继承袭阿迷州万户府土官”,“沾益州知州阿哥,前元世袭曲靖宣慰使”,“姚州同知高义,僰人,系世职土官知州”等。《元史》中关于“土官”的记录,多处涉及湖广、四川、云南、贵州、甘肃等行省。明确记载了“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土人为之”;“以其酋长赴胭,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的土官任用制度。还有宣慰使从二品、宣抚使正三品、安抚使正三品、招讨使正三品、诸路万户从三品、路总管从三品、知州从五品、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从五品、知县从七品等,土流不分全国整齐的职官制度。亦有“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的升迁奖惩制度;由土官执掌的“新添葛蛮安抚司”、“永顺保靖南渭三州安抚司”、“师壁洞安抚司”、“平缅宣抚司”、“忠孝军民安抚司”、“大奴勾管等洞长官司”、“羊母甲洞长官司”等行政建置,以及四川行省石耶洞、散毛洞、驴迟洞、新容米洞等34处洞、寨设置;湖广行省思印江等处、洪安等处、平头著可通达等处、溶江芝子平茶等处、沿河、祐溪、五寨铜人等处、铜人大小江等处、麦着土村、会溪施溶等处、腊惹洞等53处蛮夷官设置;播州军民安抚司之下沿河祐溪等处32洞寨蛮夷官;新添葛蛮安抚司之下南渭州、上桑直、下桑直、保靖州等132处蛮夷官等,形成了以安抚司统辖各蛮夷官,蛮夷官统辖各“溪洞”的土官管理地方行政的政治制度。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