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研究:效果评价与调整方向经典语录

经济 张冬梅
简介: 本书对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贯彻实施“十九大”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速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实现民族地区有速度、有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支持民族地区不仅要“加大力度”,更要“重质量、调结构”,这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的民族地区发展难题。在新发展理念下,实现民族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模式,急需学术界对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已有70年的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财政政策进行系统地总结和研究,政策效果评价有利于指明未来调整方向,提出有针对性与有效的政策建议,并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包容差异的财税政策的创新性供给。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效果评价与调整方向研究”(批准号:14BMZ078)的最终研究成果。本书从体制、规则与政策等层面梳理了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探寻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并对其综合效果进行客观量化评价,提出支持民族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政策调整方向与建议。

全书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为何中央要对民族地区采取财政支持政策?

首先本书根据我国财政制度发展三阶段分别梳理、归纳、总结不同阶段中央支持民族地区主要财政政策的手段、内容与思路,其基本是依据国家财政体制调整与规则完善而相继出台的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相机抉择。其次探寻了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科学基础,要建立包容“区域”与“民族”双重差异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现权利分配正义并遵循差异文化的集体选择逻辑,就必须深入“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的联动共进。最后指出财政制度创新性供给的构架包括:激励少数民族积极参与财政预算的公共选择,包容性财政体制提升民族地区财政自主性;法治性财政规则制衡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差异性财政政策激活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动力。

第二个问题,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实施的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效果如何?

为能够更详尽地回答第二个问题,本书将中央支持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效果评价细分为税收政策、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中央支持下的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结构、民族自治县县域财政自主性四部分,分别对每一部分进行量化分析。

其一,优惠民族地区的税收政策具有减轻其宏观税收负担的效果,资源税改革在近期内具有增加民族地区财政收入效果。比较民族地区与全国地方的宏观税负水平的数据发现:自2000年至2015年,民族地区的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国内生产总值)比全国地方低2.60~5.86个百分点;自1952年至2015年,民族地区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全部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一直低于全国地方,统收统支阶段差距最大(差距平均数是14.33个百分点),包干制阶段差距逐渐缩小(差距平均数是10.26个百分点),分税制阶段差距略微振荡后趋于平稳(差距平均数是3.88个百分点)。同时税收结构数据显示资源税在民族地区地方税收结构中排序上升,但是计量模型分析结果显示资源税对民族地区经济增长贡献系数远低于增值税,说明未来资源税显著增加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具有不确定性。

其二,中央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财政平衡效果显著增强(一方面是规模更大,另一方面是结构更趋合理),而税收返还对民族地区财政失衡效果显著减弱。就人均转移支付这一绝对规模而言,中央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相比对全国其他地方多一倍左右(1996年对民族地区是平均142.26元/人,而对全国其他地方是63.23元/人;2016年,中央对民族地区是8001.52元/人,而对全国其他地方是3802.23元/人);而税收返还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小,就中央税收返还与中央财政补助(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的和)的比值而言,民族地区由1996年的41.60%下降到2016年的6.01%,全国其他地方由1996年的71.57%下降到2016年的11.49%,说明中央税收返还在增加地方财力作用方面明显逊色于中央转移支付。但是,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地方,说明中央财政支持民族地区财力均等化并不必然等于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