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第十三辑):敦煌、吐鲁番汉文法律文献专题电子书

法律 赵晶
简介: 本书为《法律文化研究》第十三辑,以敦煌、吐鲁番汉文法律文献为专题。

主编导读

赵晶

关于敦煌、吐鲁番所出的汉文“法律”或“法制”文献,百余年来,学界已积累了相当宏富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大致可以分为文献整理和拓展研究两大类。前者是指对文本概况的描述、文字的录补校订、名称与年代的推定、残片的缀合等;后者是指立足于文献所展开的各种主题研究,如唐代各种法律形式的关系、《唐律疏议》制定年代、唐代法制在边陲的实践状况等。由于篇幅所限,本专辑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前者,即文献整理的基础性研究。

迄今为止,这一领域的集成性文献整理成果已有六种,逐一开列如下。

Yamamoto Tatsuro,Ikeda On,Okano Makoto co-edit,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Ⅰ Legal Texts,(A)Introduction & Texts,(B)Plates,The Toyo Bunko,1980,1978.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敦煌法制文书》,科学出版社,1994。

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科学出版社,1994。

Yamamoto Tatsuro,Ikeda On,Dohi Yoshikazu,Kegasawa Yasunori,Okano Makoto,Ishida Yusaku,Seo Tatsuhiko co-edit,Tun-huang and Turfan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Ⅴ Supplements,(A) Introduction & Texts,(B)Plates,The Toyo Bunko,2001.

至于这六种成果所收文献的数量与范围,可参考表1。

表1 六种集成性成果的概况

表1 六种集成性成果的概况-续表

由表1可知,在不同学术脉络下,“法律”与“法制”的内涵、外延并不一致,学者对“文献”与“文书”的理解也未尽相同,所以集成性成果就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如日本出版的两种成果,以“legal texts”为名,所收的文献限于法典与判集,并不包括公、私文书;而中国出版的三种成果(《真迹释录》除外),在法典与判集之外,或多或少都收录了公、私文书。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日本学界对“文书”有特别的界定。所谓“文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表达意思的书面文字载体,若其所生效力与作用皆已消灭,成为过去,那么便可称之为“古文书”。如仁井田陞的《唐宋法律文书研究》被目为“中国古文书学体系化之最初尝试”。该书分为三编:第一编为通论,涉及法律文书的源流、材料、画押、手印、印章等问题;第二编为私法关系文书,共分买卖文书、交换文书、施入文书、消费借贷文书、使用借贷文书、赁贷文书、雇佣文书、承揽文书、票据、赔偿文书、离婚状(休书、离书)、养子文书、家产分割文书、遗言状、户籍等十五类;第三编为公文书,分告身、铁券、国际盟约文书、教(附:牒)、符、过所及公验等六类。在仁井田氏的意识中,“法律文书”并不包括法典与判集。所以池田温曾总结道:“本来敦煌文献也被称作‘敦煌写本’、‘敦煌文书’、‘敦煌遗书’等,这些用语大致都具有同样意思。……‘文书’一词在历史的史料学和古文书学中,是有别于书籍的带有限定的专门用于记录的意思(是有特定发信人和收信人)的文件,因此对包含有典籍、文书、记录在内的敦煌资料,比起称作‘文书’来,使用‘文献’的通称更好一些。”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