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势与政治:社会文化人类学的视角主要观点

简介: 本书提出的政治地势学理论,以及理论背后包含的“人类学本体论”转向已经成为国际人类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潮流。

导言

“地势”是个什么问题?

“地势”在现代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地势”值得再从法律以及与这个学科相关的产权和城市规划等方面深入探讨。在《地势、民族志和“本体论转向”的人类学》一文中,我提到:“从一些城市化案例看,基层的实践者(包括村民/业主、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对地势问题非常重视。相反,社会科学界更多是从政治、经济等视角去看待城市化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言之,社会科学界多是从法律规范的土地权和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角度来处理土地-空间问题,地势在这些研究中,被视而不见。从当代马克思主义(例如大卫·哈维)角度,地势问题被视为“非均质空间”。这已经接近地势的意思,但“非均质”仍然是从一个文化与自然二分的社会科学的类分出发对空间的界定,与地势意涵的人事和地理形势相融贯仍然有区别。似乎只有“地缘政治”与地势最接近。“地缘政治”是一个真实存在,但名声不好的概念。在当代的国际政治中,地缘政治现象经常被注意到,但一旦进入官方的对外政策文本,地缘政治这个词就消失了。这很大原因是“地缘政治”一词臭名昭著。在这些场合“地缘政治”往往被用来批评国际政治中的“他者”或敌对方的空间-政治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者对地势的视而不见,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所坚持的研究框架限制所致。这种框架,如同《非洲政治制度》一书的结构功能论和韦伯式政治社会研究范式的束缚一样,将“地势”这种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寻常的实在遮蔽住。

在以权利-法律为本的社会,法律能够“格式化”很多问题,包括“地势”。例如一个合法的钉子户不会担忧有开发商或政府会以“大多数人利益”或“人多势众”为理由将其房子拆掉。司法已经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均质空间抽象出一套规范制度。这套规范确实能有效地保护住个人的权益。相反,一旦产权易主,或司法决定做出,无论如何人多势众,推土机照样将房子推倒。一个例子是美国电影《愤怒的葡萄》中负债农民的土地和房产被债主拿走。债主不用顾忌这些失地农民有几多,所涉土地有多广大,只是按照司法决定行事,将其土地上的房屋推倒,将几十万农民撵走。这个文学例子当然也表明,法律规范下的产权虽然框住了地势,但没有消除不公正,因此才有了《愤怒的葡萄》这种感天动地的作品。但在中国语境下,地势从深层到表象都非常触目,显得非常要紧。作为研究者,我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将地势从隐蔽的地方凸显出来。

在以上这几段为一本政治人类学经典著作的中文版所写的序言中,我强调了本书的主题及内容:“地势与政治”的意义。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最近才开始的,而是持续了十多年的思考和研究。收入本书的各篇文章代表了我对地势与政治研究的思考轨迹及其结果。在这篇序言中,我将简述这些章节的内在联系。

自从21世纪初以来,我提出人类学的法律和政治研究仍然需要坚持“整体论”进路。当时面临的是中国社会“法律语言混乱”(confusion of legaltongues)的情况和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问题:如何扩展中国社会学“传统界限”?在本书第三篇论文中,我写道:

用一句格尔茨式的话来说,费先生在半个多世纪中面对的问题和困惑可称为confusion of tongues(语言混乱)。格尔茨在《地方性知识》一文中更有针对性地用confusion of legal tongues(法律语言混乱),指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第三世界发生的“业已确立的正义观同从外部引入的、更多反映现代生活方式和压力的正义观之间的紧张”。当代人类学文化解释的任务就是要将这种“语言混乱”以厚度描述的方式呈现出来。在指出费先生的困惑与格尔茨之语言混乱相契合时,我想表达的是:费先生所自觉的困惑正是中国社会科学数代学人的“深度困惑”,是站在新世纪之初的我辈必须直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何为那些具有地方公正性的“法”找到一种能与“现代司法”相互兼容的空间?如何找到一种知识论,从而能够解释那些被视为与实证主义传统的社会科学相“悖”的中国经验和智慧?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