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类学评论(第8辑)主要观点

社会科学 人类学 陶庆 主编
简介: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政治人类学研究所主办刊物,本册是第八辑。

“水案”中国的治理性失衡

——以漳河上游流域的村落水纠纷为例

牛静岩

摘要:水与土都是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由于土的固定性以及长在土里的庄稼无法移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也被固定在土地之上,费孝通据此提出“乡土中国”的理论。而由水的流动性引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或者冲突,围绕水的利用可能形成一整套勾连国家与社会、历史与现在的社会文化关系。置于乡村社会的“平常-非常”这一框架下,考察分析漳河上游流域、河北省与河南省交界的两个村落间的争水纠纷:在平常的日子里,西山村与东平村的人们通过多种方式形成多样的社会交往,村庄的边界隐于背后;在村落间由于争水而发生纠纷的“非常”状态之下,村落的边界一方面向彼此闭合,一方面向国家力量开放。在此过程中,村落内部并不是同质的,政治精英的个人意愿与实践、政治精英之间以及政治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互动都对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的方式形成影响。村落再次由“非常”回归到“平常”后,在非常状态下得以进入乡村的国家权力被村落政治精英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化与应对。村庄同时也面临着城镇化与现代化的冲击。国家治理事业原初的目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但因为当地人的实践,从上而下的、设计相对单一的治理方式在实际上带来的结果是两个村落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而这种“治理性失衡”即原博士论文题目中“伤”字的含义。

关键词:乡村社会 “平常-非常”动态平衡 水渠 水利社会 治理性失衡

一、“水案”中国的前因后果

(一)水利与中国研究的两种进路

关于水与中国社会的研究,冀朝鼎认为,“如果没有作为农业的完整组成部分的水利系统的发展,农业生产就决然达不到它曾经有过的高水平,也不可能出现由具有高度生产性的农业经济所带来的半封建中国的繁荣文化”(冀朝鼎,1981:7-118)。冀朝鼎通过对我国古代水利事业发展过程的阐释,提出我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指出在中国半封建时期,农业特别是灌溉耕作事业,是一种居于领导地位的事业,在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又要依赖由国家兴办与维修的各类水利工程所发挥的特有作用;因此,在这一时期由地主官僚统治着的国家机器,总是把治水活动作为政治斗争中的一种经济武器,和发展与维护基本经济区的一种主要手段,而这一基本经济区,就是统一管理那些在不同程度上独立自给地区的经济基础。

拉铁摩尔进一步肯定了冀朝鼎的观点,他指出,中国的景观中,最好的土地是灌溉的土地,但是建立并维持灌溉制度所必需的水利工程,无论是多么富有的地主,想要完全由私人完成是不可能的。水利工程必定要由国家经营,由此,国家从事治水活动的能力,就比土地所有权更进一步成为政治力量的基础(拉铁摩尔,2005:33)。

至于魏特夫等学者“治水中国”的学说,诚如有学者所言,如果研究将“治水”与古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完全对等起来,则会抹杀其间的广阔空间(王铭铭,2004/11)。

格尔茨是西方学界与魏特夫治水学说对话最为直接的一位人类学者,尽管他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中国的水利问题。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黎剧场国家》一书中,格尔茨说明在以种植水稻的灌溉农业为基本生计的巴厘岛,国家并非一个专制者,而只是象征性的管理者,巴厘农业灌溉真正基于的是基层生产单位的自治(格尔茨,1999:132)。格尔茨否定了魏特夫所言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和支配作用,将人们的思考引入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之中去。

弗里德曼则是直接以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于中国福建、广东的宗族组织的研究中,他也关注到了水。在弗里德曼的研究中,中国东南被塑造成了一个由大大小小的宗族构成的“没有国家的社会”,宗族能够独立存在的关键之一是宗族精英与国家官僚之间的链接,而宗族之间的关系得以维系的机制之一则是械斗(弗里德曼,2000:130)。弗里德曼的研究中有好几个由于分水而发生械斗的案例,通过将水资源分配与宗族间的械斗结合起来的方式,说明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比较松散的关系以及当地自治权的形成(张亚辉,2006/3)。弗里德曼主要关注的是宗族组织,水只是作为一个变量存在而不是他论述的重点,但他提出了在稻作经济中水利与宗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围绕分水而形成的区域自治的问题,这些都为进一步的水利社会研究提供了思考的依据。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