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在线阅读

简介: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计划是要为民主社会设计出一种适当的道德基础,本书是对这一目标的发展或者说扩展。

导论

一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一贯性

罗尔斯把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或者简称公平正义,注重公平是这个理论的显著特点。公平、公道(公正)与正义(公正),在日常讨论中这几个概念经常被人混淆。实际上,公平(fairness)主要与规则、协议中的某种人际或社会关系状况有关,公平的状况能够从道德上抑制个人“搭便车”的冲动;公道(impartiality),或者说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有时候也被称作公正,只与主体的行为方式有关;在中国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公正这个词通常还具有另外一个与正义(justice)相近的含义,使用这个含义的时候,它与正义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一种假想的契约(a hypothetical contract)来得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证明方法被称为反思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是运用这种方法的一个典范: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体现着人们最初认可的深思熟虑的信念,原初状态下的各方在一组备选的原则清单中选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选出的原则不但不会与人们的直觉性观念发生明显的抵触,而且还以某种恰当的方式扩展了它们。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并非是一种历史的或真实的状态,它只不过是帮助人们理清思想的一种虚构,它的作用就是帮助人们找出正义原则。任何想要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选择组织原则(或宪章)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设想自己处于原初状态之下。

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下的各方还受到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约束,也就是说,他(她)们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拥有何种社会地位,甚至不知道自己信奉何种特殊的善的观念。原初状态下的各方知道的是一些一般性的知识,比如说人们的善的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每个人都渴望增加达到其目的的手段,即想要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无知之幕的设立既能够确保各方缔结协议的条件是公平的(fair),也能够保证各方不会选择具有偏向性的合作项目。因为无知之幕一旦打开,选择这种类型的项目很可能会对自己不利;反之,假如各方都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那么他(她)们也许就会在协议中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和议价实力考虑在内,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合作项目了。无知之幕的设立使得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会把参与缔约(或者说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当作是自己可能的利益,这一点足以保证协议的各方都成为公正的(impartial)立法者。

罗尔斯还假设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各方是理性的(rational),不仅清楚地了解自己利益是什么并能够用最有效的方式去追求之,而且不为各种各样的非理性的情感所左右,他(她)们要一次性地选择调节其所生活的那个社会中基本善的分配的原则。无论人们拥有何种生活计划和理想,这些基本善对于实现他(她)们的目标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能够为社会基本结构加以调节的主要是社会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财富和权力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天赋和才干等自然基本善,对它们的占有虽然也要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这个过程并不处于社会的直接控制之下。基本善的概念不但为原初状态下的各方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动机,而且还提供了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从而克服了功利主义难以提供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的缺陷。

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义论》的第三部分,即目的部分的稳定性证明,还讨论了由公平正义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正义论》出版后,与理论部分相比,目的部分受到的关注非常有限,这让罗尔斯感到意外。罗尔斯曾经认为,《正义论》目的部分的观点是全书中最新颖的,他热切期待这个部分的内容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人们的主要精力都用在《正义论》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上了,以至于很少有人去批评第三部分的目的论证。这种忽视使很多关注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的人都对罗尔斯的观点产生了误解,人们指责他的原则论证是建立在一种有争议的人的观念之上的,即单纯具有工具理性的人的观念。这迫使罗尔斯进一步用康德式的观点去为自己的理论做辩护。对公平正义的康德式的阐释在《正义论》中就已经存在了,在目的部分正当与善的一致性论证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但这又可能会使人进而对罗尔斯的整个理论体系产生误解,以为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上的,那些坚持其他道德哲学观点的人,可能会以反对公平正义的这一哲学基础为由来反对它。

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